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黄书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重要前提,能否确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近日,密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有关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认为涉案公司组织当事人小李考勤打卡,实际管理小李,且小李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涉案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公司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4月10日,本案中的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老陈签订劳务雇佣合同,约定老陈雇佣服务人员为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有权选择老陈雇佣的服务人员。月中,由老陈发放其雇佣人员上月的报酬,老陈及其雇佣人员的考勤委托给公司统一管理。
2023年5月,小李由老陈“雇佣”进入该公司,负责送货工作。工作中,公司向老陈支付劳务费,由老陈向小李支付工资。小李的考勤与请假审批,均在该公司工作群中报备。
一天,小李在送货过程中受伤,但公司否认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小李为进行工伤认定,便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审理中,该公司代理人与小李当庭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小李撤回仲裁申请。
可没过两天,该公司以仲裁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公司授权、公司与小李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判令确认小李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公司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小李到底是涉案公司的员工还是老陈个人雇佣的人员。关于小李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形成支配和管理来确定。涉案公司与老陈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直接约定了老陈对其雇佣人员小李的报酬发放时间及工资标准,明显超越了劳务关系的约定范畴,老陈实际上无权决定被雇佣人员小李的工资标准及发放时间,作为打工人的小李,有理由相信自己实际上是该公司雇佣的员工。
同时,法院认为,涉案公司组织小李考勤打卡,实际管理小李,且小李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密云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
编辑 甘浩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