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农户需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或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递交包含《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农户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在内的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材料(简称“一表一书”)。

二是村民小组进行讨论和公示。

在接收到农户的用地建房书面申请后,村民小组(或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需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民主议事流程,及时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并将申请缘由、拟用地位置与面积、拟建房层高与面积等信息在本小组范围内予以公示。

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村民小组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组长签字并加盖村民小组公章后,将农户的书面申请及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是村级组织需实施核查。

村级组织在收到村民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需重点核实以下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

审核通过后,村级组织需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经村级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上报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是乡镇政府需审批核准。

乡镇政府在接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的“一表一承诺一记录”等材料后,需组织内设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与办理。审批流程如下:

自然资源部门需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若涉及农用地占用,则需按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则需及时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需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批建议。

乡镇政府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后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批,并颁发“一书一证”。

五是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需经验收。

有关人员必须做到“三到场”,审查到场/放线到场/验收到场,不得只坐在办公室审查/验收/指挥。

通过乡镇政府验收的农户可向县级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以保障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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