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被继承人周坤与林悦于1942 年结婚,婚后育有七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周宇鑫、二儿子周宇贵、三儿子周宇君、四儿子周宇旭、大女儿周悦霞、二女儿周悦兰、三女儿周悦娜。2000 年 12 月 28 日,周坤作为某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公有住宅买卖契约》,购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7 年,周坤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依法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2016 年,林悦召集子女共同签订《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林悦将自己对涉案房屋所占份额(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得的一半以及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周坤所占份额的继承部分)和房屋的全部财产处分给林晓杰所有;第三条约定,周宇君自愿将自己对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份额(继承父亲周坤)处分给林晓杰所有;第四条约定,周悦霞、周宇鑫、周宇旭、周悦兰、周悦娜分别将各自对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份额(继承父亲周坤)处分给林晓杰所有,林晓杰拿出二十五万元作为购买上述五人继承房屋份额的出让款,五人各分得 50000 元。协议签订后,林晓杰依约将转让补偿款支付给了周悦霞、周宇鑫、周宇旭、周悦兰、周悦娜。

然而,周坤的次子周宇贵已于2016 年被法院宣告死亡,晚于周坤死亡,周宇贵育有一子周逸豪。周逸豪认为自己作为周宇贵的法定继承人,对周坤的遗产享有 “转继承” 的权利,且对《协议书》的效力提出诸多质疑。于是,林晓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并确认自己拥有该房产份额的 93.75%,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诉讼过程中,林悦、周宇鑫、周宇君、周宇旭、周悦霞、周悦兰、周悦娜均表示同意林晓杰的诉讼请求。但周逸豪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其一,林晓杰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因为其作为周坤的孙女,在父亲周宇君健在的情况下,不是法定继承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二,《协议书》为无效合同,理由包括周坤遗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署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协议签署方无权转让“遗产继承份额”,且林悦签署协议时意思不清;其三,周逸豪认为对遗产标的房屋应享有的法定继承份额对应的价值不应以《协议书》为参考,因为协议中房屋份额的对价明显过低。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悦与周坤的家庭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同时,确认了2016 年 7 月 30 日签订《协议书》的事实,且林晓杰提交了林悦于 2017 年 6 月的医院住院病案,其中记载林悦 “神志清楚”。

二、争议焦点

林晓杰是否为适格原告:林晓杰认为自己通过与其他继承人签订《协议书》,取得了大部分房屋继承份额,有权提起诉讼;周逸豪则主张林晓杰不是法定继承人,在其父亲周宇君健在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

《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林晓杰及部分被告认为《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逸豪则从多个方面质疑《协议书》的效力,包括周坤遗言的法律效力、协议签署方是否恶意串通、是否有权转让遗产继承份额以及林悦签署协议时的行为能力等。

房屋继承份额的确定:林晓杰要求确认自己拥有房屋93.75% 的份额;周逸豪主张自己作为转继承人,应依法确定其继承份额,且认为《协议书》对房屋份额的约定不合理,不应作为参考。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林晓杰与周逸豪共有,林晓杰占有其中93.75% 的产权份额,周逸豪占有其中 6.25% 的产权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及初始继承份额确定

一号房屋系周坤与林悦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坤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应作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林悦、周宇鑫、周宇贵、周宇君、周宇旭、周悦霞、周悦兰、周悦娜均等继承。由于周宇贵在周坤去世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根据转继承的法律规定,周宇贵应继承的份额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周逸豪。经计算,周逸豪享有该房屋6.25% 的产权份额(1/2÷8 = 6.25%)。

(二)《协议书》效力认定

林悦行为能力:根据林晓杰提交的林悦病历,林悦在签订《协议书》时神志清楚,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关键事实否定了周逸豪关于林悦意思不清、签署协议无效的主张。

协议内容合法性:《协议书》的内容是各方对自己所享有的房屋继承份额的处分,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虽然周逸豪认为协议签署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从协议签订的过程来看,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的结果,且林晓杰已依约支付了转让补偿款。

遗产继承份额转让的合法性:继承人有权对自己依法享有的遗产继承份额进行处分,这种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林悦、周宇君、周悦霞、周宇鑫、周宇旭、周悦兰、周悦娜将自己对房屋的继承份额转让给林晓杰,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使。周逸豪关于继承权不能转让以及其优先购买权被损害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本案并非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的情形,而是继承人对继承份额的处分。

(三)房屋最终继承份额确定

基于《协议书》的有效性,林悦、周宇君、周悦霞、周宇鑫、周宇旭、周悦兰、周悦娜对一号房屋享有的相应份额均归林晓杰所有。加上林晓杰原本通过协议取得的林悦的份额,林晓杰对该房屋享有93.75% 的产权份额(5/8 + 1/2÷2 = 93.75%)。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全面收集与整理证据:在处理此类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务必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如本案中,收集了家庭关系证明、房屋购买契约、《协议书》以及林悦的病历等证据。对这些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精准解读法律规定:深入研究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定继承、转继承、继承人对遗产份额的处分等内容。在本案中,准确运用法定继承规则确定初始继承份额,依据转继承规定明确周逸豪的继承份额,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协议书》的效力以及遗产继承份额转让的合法性。通过精准解读法律,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有效应对被告抗辩:面对被告提出的诸多抗辩理由,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对于被告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质疑,从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解释说明;对于被告对《协议书》效力的否定,通过证据论证和法律分析逐一反驳。在应对过程中,要保持逻辑清晰,以理服人,让法官能够准确理解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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