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辩护实务中,应着重从交易结构的实质安全性、金融主体的专业判断能力、救济途径的完备性等维度展开论证,推动形成更符合现代金融法治精神的司法裁判标准。
引言
贷款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核心罪名,其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需具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双重属性。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从法律构成要件理论出发,系统论证否定贷款诈骗行为的法理基础,并构建具有实践价值的辩护路径。
一、贷款诈骗行为否定之客观要件解构
(一)基础事实真实性抗辩
如北检公诉刑不诉〔2021〕Z48号案中,检察院认为:“从贷款时的履约能力看,根据载卷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抵押物价值,其中抵押率均低于50%且为整体抵押,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强,且经北镇银丰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估价,可以认定涉案的抵押物是真实、足额的。可见,李某某有偿还能力,具有一定履约能力。”检察院观点,当抵押物经专业评估机构确认真实足值,且抵押率低于50%时,即形成"双重真实性屏障":其一,物权担保的客观存在排除了虚构担保的要件;其二,抵押物变现能力直接印证履约能力。此时即便存在经营困难,仍应将争议划入民事纠纷范畴。
(二)法律事实变更抗辩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1〕Z6号案中,检察院认为:**公司股东经商议,由蒋某某以向厦门**公司购买钢材和水泥为由从**银行借款300万元,实际主要用于偿还**公司欠林某某的煤炭款,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蒋某某沿用同样的手续和担保人先后续贷两次用于借新还旧,即使第一次借款时有虚构事实的违法行为也已被阻却,经过续贷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续贷资金不是以欺骗手段取得,目前未追回的贷款是第二次续贷的部分资金,仍在通过民事途径救济之中。因此,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检察院观点,揭示续贷行为的法律阻却效应。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初始贷款的瑕疵若经银行同意续贷,即产生"民事法律行为更新"效果。参照借款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续贷构成新的意思表示合意,原瑕疵行为与后续损失间的因果关系由此中断。
(三)担保有效性抗辩体系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1〕100号案中,检察院认为:“丁某某提供的担保人具有较强的担保代偿能力,银行的资金处于无法回收的风险较小,故不能认定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检察院的观点确立的"担保代偿能力标准",突破了传统形式审查的局限。当保证人具备实际代偿能力时,即便主合同存在争议,担保效力的独立性仍能确保金融安全,此时欠缺"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的核心要件。
此外,针对指控认定贷款诈骗的具体行为事实,还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否定:
1. 没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或2. 没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
或3. 没有在公司已经放弃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原有经营情况申请贷款;
或4. 没有使用虚假授权进行抵押担保。
二、主观要件否定之递进式论证
(一)履约能力证明体系构建“资产负债动态评估模型”
- 抵押物价值(V)与贷款余额(D)的比率是评估履约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当 V/D≥100%时,通常应推定具有完全清偿能力。例如,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如果抵押物房产的市场价值为 500 万元,而贷款余额仅为 250 万元,那么显然抵押物价值远远超过了贷款余额,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贷款的安全性,意味着借款人具备较高的清偿能力。
- 现金流覆盖率(CF/D)同样不容忽视。当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当期本息时,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以一家制造业企业为例,其每月的经营性现金流入稳定,足以支付每月的贷款本息,这表明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能够满足债务偿还需求,从而证明其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
- 担保人净资产倍数也是衡量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担保人净资产达到贷款余额以上即具备实质担保能力。比如,某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 1000 万元,担保人的净资产为 1500 万元,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有足够的资产为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担保。
(二)续贷行为的犯意阻却
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续贷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溯及效力。这一原则在金融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金融活动中,情况复杂多变。如某银行在明知经营状况变化后仍同意续贷,应视为风险自担的商业判断。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看,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拥有专业的风险评估团队和丰富的经验,其做出续贷的决策是基于对各种风险因素的综合考量。此时借款人后续还款不能应排除刑事可罚性,这符合市场经济中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例如,在某些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的发展可能会面临阶段性的困难,但银行基于对行业前景的看好和企业潜力的评估,选择续贷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如果后续企业仍无法还款,将其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创新产生抑制作用。同时,从法律的公平性角度出发,银行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自主做出的决策,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辩护路径的立体化构建
(一)证据对抗体系
- 建立“四维鉴证标准”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建立一套全面、科学且有效的“四维鉴证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抵押物价值动态评估报告。随着市场的波动和时间的推移,抵押物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通过定期且专业的评估,能够实时掌握抵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例如,对于房产抵押物,不仅要考虑其初始购买价格和当前市场均价,还需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周边设施、房屋状况等诸多因素对价值的影响。一套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配套设施完善且维护良好的房产,其价值可能在短时间内保持稳定甚至有所上升;而位于偏远地区、设施陈旧的房产,价值则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
其次是银行内部风控审批流程鉴证。银行内部的风控审批流程是保障贷款安全的重要环节。这一流程包括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详细调查、对贷款用途的合理性评估、对还款能力的准确预测等。比如,在审查借款人信用状况时,会综合分析其过往的信贷记录、还款表现、收入稳定性等方面;在评估贷款用途时,会深入了解资金的具体投向、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收益等。
再者是担保人偿付能力专项审计。担保人在贷款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贷款的最终回收。专项审计需要对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入来源等进行全面审查。以企业担保人为例,要审查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评估其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长期投资的收益预期等,确保其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具备足够的代偿能力。
最后是资金流向的闭环性证明。资金的流向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防止被挪用或滥用。通过对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和证明,比如采购合同、销售回款记录、资金账户流水等,能够清晰地追踪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例如,一笔用于企业生产原材料采购的贷款,需要有相应的采购合同、供应商收款凭证以及原材料入库记录等来证明资金的合理使用。
- 运用“穿透式审查”方法
“穿透式审查”方法在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银行信贷档案、贷审会记录等材料,能够深入挖掘和证明金融机构对关键事实的明知状态,从而有力地击破“陷入错误认识”要件。
银行信贷档案包含了丰富的信息,如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银行的调查核实报告、审批意见等。这些档案详细记录了贷款业务的全过程,为审查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例如,在审查某笔贷款时,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等,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通过银行的实地调查记录,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价值。
贷审会记录则反映了银行内部对于贷款申请的集体决策过程。在贷审会上,各成员会发表对贷款申请的看法和意见,讨论风险点和应对措施。通过研究贷审会记录,可以清晰地了解银行在审批过程中对关键事实的认知和判断。比如,对于存在风险隐患的贷款申请,贷审会成员可能会提出增加担保措施、降低贷款额度等建议,这表明银行对潜在风险是有清晰认识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穿透式审查”方法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平正义。它能够避免金融机构以“陷入错误认识”为借口逃避责任,保障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方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金融纠纷的处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法律适用辩驳策略
1. 援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重点论证"有还款能力但暂时困难"的例外条款。即否定:(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2. 运用"刑民交叉"理论,主张先行穷尽民事救济程序;
3. 援引《刑事诉讼法》第55条,构建"证据确实充分"的反向证明标准。
结语
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平衡中,司法审查应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通过构建"客观真实性审查—主观恶性排除—刑民边界厘清"的三阶审查模型,既能有效打击真正金融犯罪,又可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市场经济活动。辩护实务中,应着重从交易结构的实质安全性、金融主体的专业判断能力、救济途径的完备性等维度展开论证,推动形成更符合现代金融法治精神的司法裁判标准。
个人观点,AI辅助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