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遏制“远洋捕捞”维护民企合法权益,到对缅北电诈集团提起公诉打击电诈,2024年以来,一系列热点法治事件不仅是司法实践的生动注脚,更是法治精神的有力彰显。

2025年全国两会,南方都市报全国两会前方报道组推出“法治强音”专题报道,对话多位法检系统等法律界人士,解读司法政策走向,直面法治建设新挑战。

近期,“AI制作被埋废墟的小孩”等传播虚假信息事件曾引发广泛关注,损害涉及众多不特定个体或经营者,通过传统的私益诉讼难以实现有效的救济,针对人工智能损害的救济问题,《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第 92条专门提出了人工智能公益诉讼条款,或将实现对AI伪造现象的有效治理。

全国两会之际,南都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徐向春告诉南都记者,检察机关也在探索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发挥新技术在公益诉讼办案中的应用,积极应对人工智能滥用可能引发的公益损害,开展更精准有效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谈公益诉讼新领域

针对滥用人工智能引发的公益损害开展更精准监督

南都:在公益诉讼新领域,广东检察机关办理了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该案对推动相关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有何借鉴意义?

徐向春:该案的诉讼请求对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检察机关对被告提出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等诉讼请求,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通过删除涉案个人信息、注销相关网络账号、解散网络群组等最大化消除和防范个人信息再扩散的风险,探索通过行为补偿方式折抵公益损害赔偿金,体现了公益诉讼制度对受损公益的积极修复。

南都:我们也关注到,该案中检察机关创设性提出“行为补偿”的方式修复损害,获得法院支持,“行为补偿”的方式在弥补损害上有何优势?

徐向春:公益诉讼办案注重以修护受损公益为目标,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公益的损害虽然不像现实中的环境资源破坏那样显见,但却是实际存在的。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诉讼请求中创设性提出行为补偿的方式修复损害,即被告通过开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行为补偿,一方面旨在通过正向行为引导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网络空间的应用,促进网络参与者自我反省与改进;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公众对该类新型违法行为的认知不足,众多潜在的受害人也无法觉察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行为补偿可以对公众发挥提醒、教育作用,对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产生更广泛的正面影响。

南都:近期,“AI制作被埋废墟的小孩”等传播虚假信息事件曾引发广泛关注,《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在第92条专门提出了人工智能公益诉讼条款,在人工智能损害救济方面,检察公益诉讼可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徐向春: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虽然带来了诸多便利,但若不当使用也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多方面的损害,特别是损害诚信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社会秩序。这些损害往往都会涉及众多不特定个体或经营者,仅仅通过传统的私益诉讼难以实现有效的救济和治理。

截至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已经拓展至15个领域,其中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反垄断等领域办理了一批案件,也在积极探索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公益诉讼办案,比如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检察机关也在探索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发挥新技术在公益诉讼办案中的应用,积极应对人工智能滥用可能引发的公益损害,开展更精准有效的监督。

南都:在新领域探索上,检察机关还将在哪些领域发力?

徐向春:公益保护点多面广,虽然检察公益诉讼已经拓展至15个办案领域,但社会各界对检察公益诉讼在更多公益保护领域发挥作用的呼声依然很高,中央有关文件中也对检察公益诉讼拓展提出相关要求。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重点围绕残疾人、老年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防军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治理等领域深化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小区居民讲解公益诉讼案例。新华社资料图

谈公益诉讼制度

应通过立法赋权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

南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至今已有10年,“跨区域协作”是制度发展中的一个关键词,跨区域协作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为何重要?

徐向春:公益损害问题一般具有影响范围大、区域广的特点,尤其是一些流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经常会涉及多个行政区划,呈现出跨区域的显著特征。跨区域公益损害问题具有整体性,由于各地区和各部门之间存在职权分工和履职边界,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坚持系统观念,克服区域协同不力、部门联动不足、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共同努力,凝聚跨区域公益损害问题的治理合力。

南都:针对跨区域、跨流域和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困难,检察机关是如何进行破解的?

徐向春:最高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后直接办理了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等一系列流域治理重大公益诉讼案件,为解决仅靠一地之力难以推动整治、长期困扰行政交界区域的河湖污染问题发挥重要作用。最高检挂牌督办的长江、黄河流域多起跨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协同有关部门汇聚公益保护合力,公益受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最高检专门出台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建立健全跨区域协助调查、案件会商、联合办案、生态环境修复联动等机制。长江流域19个省级检察院及相关地市级检察院陆续形成21个协作机制,实现省界断面全覆盖。此外,检察机关加强执法司法协同,推动构建跨区域治理“一盘棋”。最高检联合水利部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强化协作联动。

南都:公益损害调查取证难,是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一大难题,当前是否已解决?

徐向春:公益损害调查取证难确实是实践办案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律赋权框架下,不断通过科技赋能、借力“外脑”等方式,破解公益损害调查取证难题。如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提升线索发现和初步调查能力;打造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快速检测为代表的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加强检察机关检测能力建设,建成快速检测实验室500余个,实现地市级检察院全覆盖;加强“外脑”支持机制建设,借助专业化人才力量,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缺乏手段、保障不足,仍是制约公益诉讼办案的突出问题。当前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进程正在稳步推进,我们认为应通过立法赋权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明确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的手段和措施;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健全与调查强度相匹配的举证责任规则等。



小学生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参加暑期安全普法小课堂时回答问题,并参观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区、公益诉讼快速检验实验室等,以增强学生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新华社资料图

谈公益诉讼立法

加强研究,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公益诉讼立法进程

南都: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为预备审议项目,立法工作已驶入快车道,检察机关是如何协同各方加强相关立法研究、推进公益诉讼立法的?

徐向春:2024年1月,经多轮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向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提交《检察公益诉讼法(建议稿)》。在过去一年里,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立法研究,配合立法机关推动加快立法进程。一是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基地加大立法研究力度。组织各基地专家学者就制度理论及专门立法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二是加强与立法专班专家等的沟通研讨。三是引导学术界更多关注研究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四是组织高质量的立法专题研讨会。

南都:近几年的全国两会,公益诉讼立法都是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公益诉讼立法意见建议集中于哪些问题?

徐向春:经过十年来的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探索,各界对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已形成广泛共识。代表委员普遍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为专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在立法路径选择方面,多数代表委员认为应先制定条件更为成熟的检察公益诉讼法。

代表委员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具体内容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如涉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对象的界定与类型化问题,对公共利益和受案范围进行界定,增强检察机关调查权及保障措施,明确与其他诉讼主体关系和相关诉讼机制的衔接,完善管辖制度、审前程序及其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诉讼程序、预防性诉讼等方面提出了不少立法建议。

南都: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检察机关根据社会需要在不断延伸,公益诉讼立法如何对此做出明确?

徐向春: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广泛,涵盖多个领域。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以来,法定办案领域从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传统领域,逐步拓展到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

我们希望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中,通过案件范围的规定能够有效解决目前仅通过单行法授权导致的受案范围分散、不成系统等问题。同时,公共利益处于不断变化当中,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要出发,立法需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我们也需要制定一部面向未来的法律,需要为司法实践留下一定空间。

(来源:南方都市报 记者: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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