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快拆除房屋以实现土地的再利用,其中不乏有“拆违代拆迁”进行拆迁的情况。对于违法建筑来说,拆除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的,一般来说,违法建筑拆除的时候有相应的规定以及政策。那么违法建筑拆除能不能按上涨后的房价赔偿呢?

1、基本事实: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因市政扩建,李某位于该区边缘郊区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但是由于是老房子没有房产证而被拆迁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要予以拆除,不予补偿。李某认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且不予补偿不合理,不同意拆迁,对该违章建筑认定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拆迁其他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居民房屋时,征收方对李某的房屋采取了强拆。连同家中物品也随房屋的拆除而全部被砸毁。后来经过上级部门的调解,拆迁方同意按拆迁时的价格进行补偿,但是由于这期间房价已然上涨,双方就补偿数额问题又陷入僵局。

2、律师分析:

这里我们要明确一点,无证不等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

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是否属于违章是要看时间点的,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于08年以后的建筑要申请规划审批手续,要符合规划。法不溯及既往,不能拿现在的法律去规范过去已经存在的行为。就算没有房产证也不当然属于违章,要综合考虑当时的历史因素。

况且结合本案,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区行政机关。并且违章建筑的认定也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对要认定的建筑进行实地调查,查明缘由、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关时限等。如果认定确认为违章建筑,限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拆除,才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结合本案,该某区行政机关强拆李某的房屋已被确认为违法,区行政机关一直没有赔偿,现在房价上涨,被拆居民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拆迁时的评估报告已经不能满足被拆居民的赔偿请求,应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实际损失的金额。

另外,拆迁之前应当清点屋内财产并制作财产清单,并将屋内财产搬离。这点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上海和北京的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这里可以参考《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事实上该某区政府在违法强拆时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对屋内财产予以转移保护,屋内物品被毁坏应当依法予以合理赔偿。



维权建议:

(1)事前取证。在有强拆迹象时,要提前对屋内财产进行清点登记,有条件、能转移的转移,不能转移的拍照录像留取证据。

(2)强拆时证据搜集。拆迁方强拆时注意及时报警,拍照,录像,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3)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里主要就是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是否合法。

重点法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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