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
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
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但总有人利欲熏心
无视法律规定
顶风作案
近日
新干县公安局大洋洲派出所
联合县农业农村局
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月13日晚
新干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开展夜间水域巡逻期间
在赣江流域大洋洲段
新干航电枢纽下游100米处
发现一男子在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随即通知派出所民警前往联合执法
经工作人员鉴定
男子敖某使用的两副
长约70米的三重刺网
为禁捕工具
此前我县发布的
早已明确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
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
赣江干流新干段水域
实行常年禁捕
禁捕范围和时间内全面禁止
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同时将新干航电枢纽大坝
上、下游各1000米
划定为禁钓区
目前
敖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已公安机关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干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