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的地址在哪里?
▼地址:漯河市辽河路与太白山北路交叉口向东400米路北。
▼乘车路线:漯河西站乘坐126路公交车到车管所站下车,向西150米路北。
二、家属可以为羁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一些衣物吗?送衣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漯河市第二看守所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为其送物,家属可以直接到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现场办理送衣物业务,按照工作人员提示办理。
▼但是,家属在送物时务必要提前将所送衣物的商标、金属物、绳子、拉链等违禁品拆掉,避免无法接收。
▼切记!家属不要私自在衣物中夹带、隐藏信件、纸条、照片等违禁物品。
三、家属可以为羁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日常生活费用吗?相关的规定和流程有哪些?
▼漯河市第二看守所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为其缴纳日常生活费用,在押人员家属可以直接到看守所,按工作人员提示办理充值。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可以委托律师过去会见吗?人民检察院关于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羁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都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可以到漯河市第二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接受家属代为委托的,可以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告知委托事宜,明确委托关系。辩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同意,并在会见笔录里注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辩护人在侦查、审査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为保障辩护人的提出辩护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机关听取辩护人意见进行了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辩护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的、来源及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在理解该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是关于听取意见的基本要求。该条第一款同样是取消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的中转环节,由办案部门直接与辩护人联系。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
▼二是关于记录和附卷的具体规定。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检察人员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这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