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陈素霞与周宏宇于1956 年 9 月 29 日登记结婚,二人皆为再婚。婚后,他们育有两子,分别是周逸飞与周俊贤(周俊贤于 2010 年 1 月 10 日去世)。陈宇轩、陈梓涵、李悦是陈素霞与前夫所生子女,周启峰则是周宏宇与前妻所生。2014 年 6 月 17 日,陈素霞离世,2016 年 2 月 8 日,周宏宇也随之去世。周诗涵为周俊贤之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启峰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去世,其子孙宇轩依法被追加为被告参与诉讼。
陈素霞与周宏宇生前购置了位于房山区一号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陈素霞名下。周宏宇在2014 年 7 月 7 日立下书面遗嘱,表明 “我叫周宏宇,…… 我愿将一号房产及我所有财产等全部归周逸飞所有”。周逸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房产归自己所有。诉讼期间,周逸飞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结果显示该房屋房地产市场价为 1,521,210 元。陈宇轩对周宏宇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先后申请对遗嘱笔迹、书写方式及书写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因无法提供有效验材样本、被鉴定对象已去世等原因,相关鉴定工作均无法开展。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效力之争
原告周逸飞依据周宏宇所立遗嘱,主张一号房屋归其所有。被告陈宇轩、周诗涵等对遗嘱真实性存在异议,陈宇轩认为2014 年周宏宇患病,半身不遂,右半身基本不能自理,没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然而,由于无法获取有效验材样本,无法对遗嘱笔迹进行鉴定,且因周宏宇已去世,无法鉴定其书写行为能力,导致遗嘱效力存疑,成为案件关键争议点。
(二)房屋产权归属争议
被告陈宇轩、陈梓涵主张房屋系陈宇轩出资购买,应归陈宇轩所有,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周逸飞则认为房屋是陈素霞与周宏宇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遗嘱及法定继承规则处理。各方对于房屋产权归属各执一词,这也是案件争议的核心内容之一。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周逸飞继承所有。
原告周逸飞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给付被告陈宇轩、陈梓涵、周诗涵、孙宇轩、李悦房屋折价款各108,657 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确定
陈素霞与周宏宇共同购买且登记在陈素霞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应先将该房屋的50% 分出作为陈素霞的遗产,剩余 50% 为周宏宇的财产份额。
(二)陈素霞遗产继承分析
陈素霞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陈宇轩、陈梓涵、李悦作为陈素霞与前夫所生子女,周逸飞、周俊贤(由周诗涵代位继承)作为陈素霞与周宏宇婚后所生子女,以及与陈素霞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周启峰(由孙宇轩转继承),均为陈素霞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均等分割陈素霞的遗产份额。
(三)周宏宇遗产继承分析
周宏宇留有遗嘱,将“一号房产及我所有财产全部归周逸飞所有”。但该遗嘱中处分陈素霞财产的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并不影响遗嘱中对周宏宇自身财产处分部分的效力。周宏宇对一号房屋享有的 50% 财产份额以及其应继承陈素霞的财产份额,应按照遗嘱由周逸飞继承。周逸飞提供的周宏宇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虽陈宇轩等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认可该遗嘱中关于周宏宇财产处分部分的效力。
(四)房屋最终处理
综合上述分析,一号房屋由周逸飞继承所有更为适宜。为平衡各方利益,周逸飞需按照房屋价值及各继承人应得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经计算,周逸飞应向陈宇轩、陈梓涵、周诗涵、孙宇轩、李悦各支付108,657 元折价款。
五、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关键作用
重视证据收集: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对于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要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如遗嘱原件、立遗嘱时的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同时,对于可能影响案件的其他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出资证明等,也应全面收集。
应对证据挑战:当对方对证据提出质疑时,要积极应对。若涉及鉴定,要配合鉴定机构提供充分的样本材料,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若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需从其他角度寻找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提供证人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身体状况和真实意愿等。
(二)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熟悉继承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不同继承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分割规则,以及在遗产继承中如何处理被继承人对共同财产的处分。
精准匹配案件事实:在具体案件中,要将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精准匹配。根据证据和事实,准确判断每个继承人的权利和应得份额,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