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1930 年,刘建国与王秀兰结婚,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刘宏宇、刘明亮、刘超群、刘大全。刘大全于 1997 年去世,刘悦是刘大全的女儿。
(二)房产情况
1999 年,刘建国通过军队房改成本价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该房屋登记在刘建国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房屋处于空置状态。
(三)人物去世情况
2005 年 11 月 9 日,王秀兰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2013 年 3 月 11 日,刘建国去世。
(四)遗嘱相关
二被告主张刘建国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并提交了公证书。遗嘱表明刘建国愿将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在其去世后全部遗留给儿子刘超群个人继承,同时要求刘超群保证二女儿刘明亮、孙女刘悦随时可居住和使用所遗房产部分。遗嘱附件写明剥夺刘宏宇全部遗产继承权。二原告对公证遗嘱提出质疑,刘悦申请复查,公证处维持了公证书;刘悦向北京市公证协会投诉,因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协会不予受理。诉讼期间,法院调取了遗嘱公证接谈笔录及遗嘱录像,笔录显示刘建国头脑清醒,自愿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内容由公证员代书,公证人员进行了告知及询问,各方均签字。遗嘱录像显示刘建国立遗嘱及查看内容的过程,其明确表示房屋给刘超群继承,刘超群要允许刘明亮、刘悦居住。二原告认为立公证遗嘱过程中刘超群在场违法,申请鉴定录像中部分声音是否为刘超群声音,因检材语音有效音节数量过少,鉴定机关退案处理。庭审中,刘超群申请证人孙丽出庭,孙丽称王秀兰生前表示要将房屋留给刘超群,二原告对此证言不予认可。
二、争议焦点
(一)继承方式
本案一号房屋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原告刘悦、刘宏宇主张法定继承,认为刘建国和王秀兰生前均未留下有效遗嘱,一号房作为二人遗产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被告刘超群主张遗嘱继承,认为Y 号公证书合法有效,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由其继承。被告刘明亮认为自己对父母照顾最多应多分,但同意按遗嘱进行。
(二)遗嘱效力
刘建国所立公证遗嘱及附件是否有效。二原告质疑遗嘱效力,认为立遗嘱过程存在违法情形;被告刘超群认为遗嘱合法有效。
三、裁判结果
确认刘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刘悦继承10% 份额、由刘宏宇继承 10% 份额、由刘超群继承 70% 份额、由刘明亮继承 10% 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继承人资格
刘宏宇、刘超群、刘明亮作为被继承人刘建国、王秀兰的子女,是合法继承人。刘大全早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女刘悦可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二)王秀兰遗产继承
王秀兰生前未留有书面遗嘱,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所以其去世后所留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即刘建国、刘宏宇、刘超群、刘明亮、刘悦均享有对王秀兰遗产的继承权。
(三)刘建国遗产继承
根据刘超群提交的公证遗嘱及其附件,以及法院调取的遗嘱公证接谈笔录、遗嘱录像,还有北京市某公证处对刘悦复查申请作出的公证复查决定书可知,刘建国生前所立公证遗嘱及附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立遗嘱过程中,公证人员对立遗嘱人进行了相应告知及询问,公证遗嘱程序合法,不存在胁迫、欺诈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公证遗嘱及附件合法有效,刘建国所留遗产应按照遗嘱内容予以处理,对于二原告要求确认遗嘱部分内容无效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四)刘宏宇继承权
因刘建国在遗嘱附件中明确表示其遗产不留给刘宏宇,法院尊重被继承人意见,对于刘建国遗产,刘宏宇不享有继承权。
(五)遗产分割方式
对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遗产部分,刘超群及刘明亮表示其应多分,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则上采取平均分割的方式处理。一号房屋属刘建国、王秀兰夫妻共同财产,王秀兰去世后其对房屋享有的50% 份额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刘建国去世后其对房屋享有的 50% 份额及其从王秀兰处继承的遗产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处理,即刘建国对于一号房屋享有的份额由刘超群继承,刘超群要保证刘明亮及刘悦的居住使用权。刘明亮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主张其对一号房屋享有的权益,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将按照刘明亮意愿将其享有的部分判由刘超群继承。综合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情况,最终确定刘悦继承 10% 份额、刘宏宇继承 10% 份额、刘超群继承 70% 份额、刘明亮继承 10% 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对于遗嘱相关证据的收集务必全面且细致。像本案中,不仅要获取公证书,还需深入挖掘遗嘱公证接谈笔录、遗嘱录像等关键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有力地支撑了遗嘱的效力,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二)法律程序合规性审查
密切关注遗嘱设立过程中的法律程序合规性。从公证人员的告知义务履行,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审查。确保遗嘱在程序上无懈可击,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遗嘱效力受到质疑。本案中,公证遗嘱程序合法,成为法院认定遗嘱有效的重要依据。
(三)应对质疑的策略
面对对方当事人对遗嘱效力的质疑,要有充分的应对策略。一方面,积极协助当事人收集反驳证据,如本案中针对原告对刘超群在场违法的质疑,通过鉴定机关的退案处理,间接削弱了原告的质疑力度。另一方面,对于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及相关回复,要合理运用,强调专业机构的权威性,增强己方观点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