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于现实之中,往往牵涉多人协作(诸如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多环节运作(例如伪造材料、违规审批),致使法院在定罪之际产生分歧。
例如:
- 案例 1:非银行人员与银行行长共谋造假贷款,法院判定二者皆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例 2:在类似案件当中,法院却裁决非银行人员构成“骗取贷款罪”,银行员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此种差异源自于对“身份”“行为关联性”“法律保护目标”的各异理解。
四大争议焦点与通俗阐释
- 身份问题:非银行人员能否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争议点:违法发放贷款罪通常指向银行员工,然而,倘若外部人员深度介入(例如主导造假、掌控资金),是否亦能构成此罪?
通俗理解:恰似“主谋”与“执行者”的关系——即便并非银行员工,可若实际操控了整个骗贷流程,或许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 一行为触犯多罪名时如何定罪?
案例:银行员工凭借虚假材料放贷而后转手高利放贷,被指控两项罪名(违法放贷罪+高利转贷罪)。
关键点:倘若两个行为呈现“一步接一步”的关联(例如造假是为了高利放贷),应当合并为一罪处置;若毫无关联,则应数罪并罚。
- 受贿与违法放贷是否要分开判罚?
案例:银行员工收受钱财后违规放贷,法院判处两罪并罚。
矛盾点:要是受贿是违法放贷的动因(诸如“收钱才办事”),二者本质上属于同一事件,或许只需依据更重的罪名予以处罚。
- 如何区分“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
案例:银行员工冒名贷款后未还款,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关键区别:若资金用于经营且存有还款记录,应归属“挪用”;若直接占为己有且毫无还款意向,方为“侵占”。
有效辩护的三大方向
- 紧扣“实际行为”而非表面身份
若被告为非银行人员,需要证明其仅仅提供造假材料,并未参与贷款决策(例如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决策由银行员工独立完成)。
- 追踪资金用途
借助银行流水证实贷款用于正常经营(诸如购买设备、支付工资),而非个人肆意挥霍,有可能将罪名从“侵占”转变为“挪用”。
- 合并关联罪名
若被指控多个罪名(例如违法放贷+高利转贷),需要证明两者属于“前后步骤”的关系,力争按照一重罪进行处理。
总结:如何实现公平判决?
- 法院角度:应当穿透表面证据,剖析行为本质(诸如是否确实造成银行损失)、资金实际用途(是用于经营还是被私吞)、各角色的真实参与程度。
- 律师角度:凭借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防止因“形式合规”致使冤错案的发生。
一句话理解: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判决争议,关键在于厘清“谁是主谋”“行为是否关联”“钱的去向”。唯有通过实质分析,方能使法律更趋近真实正义。
(本文以生活化案例简化法律理论,助力普通人理解复杂的金融犯罪问题。)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