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袭击正在执行公务中的警察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保护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迫在眉睫。据作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仅仅2021年以来,因袭警罪入刑的案件数量,全国就有795起,这还不包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一部分。
袭警罪,设立于2021年三月一日。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对于袭警行为,大多是以妨害公务罪进行追究。那么,袭警罪如何把控?哪些行为会构成袭警罪,本文就这些问题和大家一一探讨。
殴打“协警”“辅警”是否会构成袭警罪
无论是协警还是辅警,统称为警务辅助人员。这就牵涉到《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中的“人民警察”能不能扩大解释为所有从事警务工作的人员。按照刑法的一般原理,《刑法》该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当与前置法《警察法》中的人民警察含义保持一致,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也就是“在编人员”,而警务辅助人员并不具备“单独执法”的资格,只是辅助人民警察从事文职或勤务工作的人员,执法必须在在编警察的领导下进行。
所以,警务辅助人员在单独工作时遭受到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但若是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指导下一同工作时遭受到暴力袭击的,构成袭警罪。
是不是只要和警察“动手”就一定构成袭警罪
由于《刑法》至今为止,并未对暴力袭击警察的手段、程度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在实务中存在分歧。但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如果将所有对警察动手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则会造成打击面过宽,刑罚被滥用的风险。
有人认为,袭警罪是“行为犯”,动手即是犯罪;有人认为一般的反抗行为以及轻微的肢体冲突不构成袭警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刑罚》277条的原文表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暴力袭击从文意上理解为乘其不备的攻击行为,其语境凸显在“主动攻击”上。据此,我们就能得出结论:对于主动攻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袭警罪;对于因反抗、挣扎等性质的行为造成警察受伤的,不应认定为袭警罪。
同时,根据《刑法》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和警察“动手”并一定就会构成袭警罪。
结语
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是公民的义务。但这里公安机关的行为最起码应当是合法的、正当的,即人民警察执行的公务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对于不文明甚至违法的执法行为进行反抗,当然不应认定为袭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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