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六条对于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办案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根据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等八部法律进行修订,对有关法律中涉及法律职业资格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在律师法中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即“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款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对于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增加了“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2019年修订的《检察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2.关于同一律师不得为同案犯辩护原则。

为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利益冲突,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998年《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均规定了“同一名律师不得为同案犯辩护”的原则。因此,“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依然是辩护资格审查时需要把握的重要原则。

3.关于检察官离任后的从业禁止。

为保障诉讼公平,现代法治国家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司法人员从业禁止制度。2012年《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二年内的从业禁止义务。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作了类似规定。《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皖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4.关于例外情形。

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均规定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存在利害关系、限制人身自由、接受刑罚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这也是对辩护资格予以审査时应当把握的例外情形。需要提示的是,这里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履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另外。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査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办案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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