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上市企业R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3年11月,H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施某、韩某某、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倒卖”公司产品,赚取巨额差价。施某等3人均为R公司员工,参与了R公司负责的H公司的产品销售。

2022年12月,H公司有一批降级产品(库存产品或瑕疵产品等)急于清库存,施某等3人利用掌握的产品底价、合同价格等信息,故意向买方隐瞒可直接向H公司购买或谎称直接购买价格更贵,让买方去施某实际控制的F公司签订合同,随后又隐瞒真实售价,以事先知晓的底价向H公司申报销售合同,提货后再加价卖给买方。

一个月时间内,施某等3人先后5次违法“倒卖”H公司降级产品,交易合同总金额高达2800万元,3人从中赚取400万余元。经鄂州市华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10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施某等3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来源 :综合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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