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回避的适用对象,即哪些人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而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回避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其中检察官包括直接负责案件的受理举报、立案侦査、审査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的检察员,以及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审査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书记员,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承担记录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3.司法警察,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编入警察序列的人员,根据其职责,可以执行搜查、拘传、押解犯罪嫌疑人等任务。
4.翻译人员,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在刑事诉讼中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人员。
5.鉴定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员。
在刑事诉讼中,书记员负责各种诉讼行为的记录工作,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査时的记录等。司法警察参与搜查等侦査工作。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则担任翻译工作或者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鉴别、判断,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上述人员参与诉讼活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他们不能公正地履行职责,将直接造成记录、搜査、翻译、鉴定等诉讼活动的偏差,从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应当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即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另外,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