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作者:贺少成 李逸萌 窦菲涛 雷宇翔
小杨是一家医疗公司的商务经理,公司称小杨的工作存在重大过错,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调整到单独一间办公室,撤掉办公电脑等办公用品,摆放上一本《心经》,将小杨的工作内容调整为每天抄《心经》100遍,并且将本次调整在全公司范围内发布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的安排与小杨的经理工作岗位不匹配,已超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合理范畴,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小杨补偿金12万多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起来看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