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社会热点案件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与大多数老百姓心中所期望的大相径庭,这不禁让很多人产生疑问:为什么老百姓都能明白的道理,一些法官却 “不明白” 呢?甚至有人质疑法官的认知水平或者智商。但实际上,这种差异背后有着复杂且值得深入探讨的原因。



从法律与道德情理的关系来看,老百姓心中的 “道理”,很多时候源自于道德观念和朴素的正义感。比如在一些民事纠纷中,一方可能是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大众基于同情心理,天然地希望判决结果倾向于这一方。然而,法官判案的首要依据是法律条文。法律是一套严谨、规范的规则体系,它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的整体秩序、公平正义的长远目标等多方面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即便案件事实引起民众情感上的强烈反应,但法官若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那就是失职。例如,在某些借贷纠纷里,虽然出借人态度恶劣,但只要借条等证据确凿,法官就必须依法判决借款人还款,这可能与民众基于情感的判断不同。

证据规则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关键因素。老百姓在看待案件时,往往凭借自己所了解到的 “事实”,这些 “事实” 可能只是片面的、经过传播有所偏差的信息。而法官必须依据严格的证据规则来认定事实。一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质证、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很多时候,一些看似明显的 “真相”,由于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法官无法予以认定。比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旁观者坚信是一方的过错导致了损害结果,但如果没有相关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法官就不能仅凭群众的 “感觉” 来判决。

司法独立原则同样不可忽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保持独立,不受外界舆论、政治等不当因素的干扰。民众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舆论范畴,如果法官在判决时过多地考虑民众的呼声,而不遵循法律推理和专业判断,那么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将荡然无存。每个法官在入职时都宣誓要忠实于法律,他们的专业训练和职业操守要求他们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理性的判决。

法官的专业思维和民众的日常思维存在本质区别。民众通常从生活经验和直观感受出发看待案件,追求的是一种 “实质正义” 的朴素理解。而法官经过长期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注重逻辑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追求的是法律框架内的正义。例如在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入微的解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与民众简单地从 “谁吃亏了” 的角度看待问题有很大不同。

所以,法官判决与老百姓愿望的差异,并非是法官认知低或者智商低。这种差异恰恰反映了法律运行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司法制度设计的初衷。理解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加理性地看待司法判决,尊重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能促使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和释法说理工作,让民众更好地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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