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在《湖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的基础上,再肝一个晚上,这次增加汇总了湖北省各地级市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并制作了更齐全的表格,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宅基地面积省级标准回顾
省级标准为农用地≤140㎡、建设用地≤200㎡,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调整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湖北省各地方标准(按GDP排名,附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
内容
标准
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层数
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
(一)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农民建房未经审批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根据不同历史阶段按照以下面积标准确权登记(因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参照执行):
1.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具体按照《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确定。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进行改扩建的,超出上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实际建房面积未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建房面积登记;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照标准面积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登记。”
宜昌
《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内容
标准
宅基地面积
未明确具体面积,需符合规划控制指标
层数
独立式个人住宅层数不超过三层
(四)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村民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的用地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村民的生活配套用房(杂屋)为临时性建筑,不得超过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改变使用性质。
襄阳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容
标准
宅基地面积
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或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
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层数
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
第十五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村庄内已无空闲地,但村民确有宅基地建房需求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情形)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村庄范围内有空闲地可分配使用的情形)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住宅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建筑面积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每户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建筑风格应体现当地特色。
孝感
《孝南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内容
标准
宅基地面积
未明确具体面积,需符合规划控制指标
房屋建筑面积
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层数
总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
第十四条中“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总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单层建筑可适当放宽至3.6米,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黄冈
《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
标准
宅基地面积
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或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层数
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建筑风格
应与周边环境保持和谐统一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依据规划进行房屋建设,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依据乡、村庄规划,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私宅的,每户建筑层数依据规划原则上不超过三层;不得使用钢结构屋顶改造加层;私宅(含院落、附建等)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保持和谐统一。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集中建设公寓楼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荆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
标准
宅基地面积
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层数
原则上不超过3层
4.规模适度原则。经区政府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乡镇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使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140平方米,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
荆门
《荆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内容
标准
宅基地面积
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或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
80-120平方米
层数
未明确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采取集中连片建设、集中统建、多户联建、新型社区建设等方式,最大程度保障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十堰
《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内容
标准
宅基地面积
城市居民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居民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层数
独立建设的个人住宅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六)独立建设的个人住宅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城市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咸宁
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内容
标准
宅基地面积
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层数
未明确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恩施、随州、黄石、鄂州、潜江
按省级标准。
小结
一、经济水平差异:政策松紧与用地集约化
1.经济发达地区(如武汉、宜昌)
更严格的面积限制:武汉宅基地面积上限为120㎡/户(低于全省农用地140㎡标准),且建筑面积≤360㎡,反映土地资源紧张和集约化需求。
严控审批权限:武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0.5-3.5公顷)高于其他市州(0.5-1.5公顷),体现经济中心土地管理的高度统筹性。
历史遗留灵活处理:武汉对1987年前未改扩建的房屋按实际面积确权,平衡城市更新与历史保护需求。
2.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恩施、十堰)
标准适度放宽:恩施等山区宅基地面积可放宽至农用地160㎡/户、建设用地220㎡/户,以缓解经济落后区域建房压力。
政策灵活性高:允许集中统建、联建(如荆门、黄冈),降低农户建房成本,助力乡村振兴。
二、地理条件差异:因地制宜调整标准
1.平原与城市近郊
低密度控制:襄阳、荆州等平原地区强调“总建筑面积≤300㎡、层高≤3层”,防止过度占用耕地;咸宁、孝感要求建筑风格统一,维护城乡风貌。
分类管控:宜昌按“建成区、近郊区、远郊区”分级管理,近郊限制更严(如禁止新建独立住宅)。
2.山区与偏远农村
面积放宽:十堰、恩施等地因地形复杂,宅基地面积上限提高10-20%,并允许建筑层高适度突破(如襄阳允许总高度≤12米)。
简化流程:山区建房审批优先利用空闲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简化(如襄阳二级控制区)。
三、历史与现状差异:新旧政策衔接与矛盾化解
1.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确权登记过渡期:武汉、荆州对1987年前超面积房屋按实际面积登记,避免激化矛盾;2027年前全省完成“房地一体”确权,逐步消化历史超占问题。
补偿与退出机制:黄冈、荆门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补偿(参考安徽试点8-12万元/亩),缓解城镇化进程中的人地矛盾。
2.新旧政策冲突
地方标准滞后:咸宁旧《管理办法》2025年废止,但新规未出台,实际执行仍沿用旧标准,导致政策衔接不畅。
城乡二元矛盾:十堰规定城市居民宅基地≤100㎡/户,农村居民≤140㎡/户,反映城乡土地权属差异的遗留影响。
四、其他补充差异
1.建筑风格与特色
咸宁、襄阳要求建筑“体现鄂南民居或地方特色”,并通过财政奖励引导(如咸宁对合规风格建房补贴2-5万元);武汉、宜昌等城市近郊则淡化风格要求,侧重规划统一性。
2.审批权限与流程
武汉、襄阳等大城市由市级部门主导审批,而恩施、十堰等地下放至县级,山区乡镇自主权更高。
总结:差异背后的核心逻辑
湖北省宅基地政策差异本质上是“经济效率—公平保障—生态保护”三角平衡的结果:
- 经济发达地区:优先控制用地规模,推动土地集约利用;
- 偏远山区:通过放宽标准保障基本居住权,兼顾生态保护;
- 历史矛盾突出地区:以柔性政策化解存量问题,逐步过渡至规范化管理。
:以上内容由阿宇综合整理自各城市政策文件及省级法规,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建议咨询属地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部门获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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