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楼市 郭龙摄

近日,中房君从厦门市财政局获悉,厦门2.0版房票政策实施4个月以来,截至2025年2月25日,累计开票金额66.4亿元,4个月使用率86%,撬动购房金额100.3亿元,去化面积31.7万平方米,约占同期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四成,促进了全市房地产的平稳发展。

分区域看,同安、翔安两区开票金额占全市开票金额一半以上。去化面积多的主要集中在开票金额较多的区域,购买的房源主要集中在品质和配套较好的楼盘项目。

厦门房票新政“扩容提效”

2024年10月,根据厦门市政府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厦门市财政局从供需两端发力,为被征收居民提供了灵活安置的“最优解”,牵头创新推出了房票政策2.0版。

  • 扩大适用范围。允许被征收居民持房票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还可购买车位、商铺等,打破区域限制,实现跨行政区购房。同时允许在满足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房票分割转让,增强了房票的灵活度。

  • 丰富房源供给。厦门通过建立房票房源库,公开征集入库房源,动态更新。目前,房源库已覆盖建发房产、国贸地产、中海地产、厦门轨道集团等主要开发房企,房源户型选择多样。

  • 数字闭环监管。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张房票具有唯一标识码,与征拆协议一一对应,不允许抵押融资、违规套现,防控金融属性风险。开发闭环管理房票系统,房票核发、使用、转让、结算均通过系统流转,实行全生命周期数字化闭环管理。

附厦门市房票政策2.0版解读: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厦门市各区已签订产权调换征收补偿协议并明确安置面积,且安置房尚未实质性开工的征收项目,或经市房票工作专班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征收项目。

二、实施方式将被征收人已选取的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转换为等价值的购房金额计入房票面值,被征收人持房票在厦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厦门市产权调换安置房票房源库”(以下简称房源库)中选房安置的方式。

三、产权调换房票安置规则

(一)房票面值计算房票面值=原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选取的安置房面积×房票安置评估价。安置房面积包含:应安置面积、允许以优惠价购买的安置房面积、因安置房户型原因多购买的安置房面积。

(二)临时安置费自房票核发生效之日起,按照法定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标准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该部分金额可计入房票面值,也可按月领取。

(三)房票核发对完成转换房票补充协议签订的,由项目辖区街道办(镇政府)负责录入厦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核发房票。核发时间即为房票购房奖励期限的起算时间。

(四)房票使用持票人可在房源库中选择购买一套或多套房源,包括新建商品房(含竞配建房)、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但房票受让人不可在房源库中选择购买安置房及安置型商品房。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部分,持票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差价款并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票使用后的余额可继续用于购买房源库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车位、商铺。初始票使用后余额未超过面值的5%(含)的部分,可兑换成现金。

(五)房票购房奖励自房票核发生效之日起,至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含车位、商铺,下同)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之日止,分段确定:

1. 6个月(含)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5%的房票购房奖励。

2. 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含)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2%的房票购房奖励。

3. 超过 12 个月未使用的房票,不给予房票购房奖励。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不享受房票购房奖励。

(六)房票购房奖励兑付持票人(含房票受让人)在厦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或房票小程序中申报房票购房奖励。经审核通过后,由厦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自动兑付。

(七)房票转让在满足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且不得兑换成现金。

(八)房票管理房票实行实名制,纳入厦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不得质押融资、违规套现。

(九)房票结算使用房票购房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型商品房或安置房项目业主向辖区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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