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本案证据只证明被告人有着警服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骗的行为,更没有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与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不符。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动迁工作。张某多次身着警服、佩戴警衔、警用标志,出示伪造的警察证、军官证。
2013年8月,公安机关对张某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张某伪造的警察证、军官证和警服、警衔、警用标志、电棍枪。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非军警人员,持有伪造的军官证、警官证,在工作期间多次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要点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求主观方面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某实施了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的行为,无证据证实张某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系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认定张某构成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张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改判张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胡瑞律师
北京市知名律所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且实用的办案经验。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服务。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律师擅长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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