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悬赏执行的暂行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向社会公开悬赏执行。
被执行人:汤金章,男,1984-5-20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山初村墓前47号。
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405208630
执行案号:(2023)闽0305执4250号
执行标的:1557280元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举报电话:0594-5863223、0594-5825213
联 系 人:佘法官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位置信息,并协助本院将被执行人拘留到位的,给予举报人 1000 元的奖励;举报的财产线索使得本案部分或全额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 10% 奖励,奖励金从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支付。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四)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五)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一)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线索;
(二)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线索并举报的;
(五)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六)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领奖方式及其他
(一)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或协助本院将被执行人拘留到位的,按照公告的悬赏条件向本院申请领取悬赏金;
(二)同一个举报人在同一个案件中发挥不同作用的可分别奖励;
(三)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登记有关信息,同时对举报信息严加保密,保障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安全;
(四)在悬赏执行期间内,上述任一被执行人因举报已被本院拘留到位或本院已实际执行完毕的,则对该被执行人的悬赏执行中止。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秀屿法院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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