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失信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区别吗?

「法律解答」

有,区别大了。

前者的范围要小于后者,即被执行人中必然有一些人被拉入了失信人名单,但还有一些人没有被拉入。因为对被执行人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情况才会被拉入失信名单,并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官网、媒体等对外公布失信信息。毕竟,拉入失信名单属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对被执行人权利的限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只有当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见,倘若债务人操作得当可以避免更进一步的惩戒措施。

而且,被执行人即便拉入失信名单后也不一定是永久的,有些情况下是两年,有些情况下是五年,一种情况下是永久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具体可参考,《》)

另一方面,两者的社会待遇和地位是不相同的。

有些地方倘若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找不到工作的,可以参加一些政府保障性的岗位,获得生存空间,该部分钱款还不一定能被执行,并且有希望能够逐渐上岸。倘若是失信被执行人,通常无权享受这类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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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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