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KTV里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是成年人的交际娱乐场所,进入人员情况复杂,内部常有如抽烟、拼酒、搂抱等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禁止进入这些场所,同时也严禁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招用未成年人。
然而,有些KTV经营者利欲昏心、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提高营业额,竟将罪恶的“魔爪”伸向了未成年群体,以“有偿陪侍”的方式从中牟利。近期,绛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案件,最终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裴某在经营波音KTV期间,为提高营业收入,指使、纵容被告人李某、王某招揽、组织5名未成年女性进行有偿陪侍服务,并从中抽取10%管理费。其中2名未成年女性参与两次后离开。被告人裴某、李某、王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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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法 律 后 果
经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李某、王某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和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据了解,该案涉及的部分未成年已经辍学,并且存在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因此,未成年人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净化自己的交际圈,远离不良诱惑和违法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KTV等娱乐场所经营者要牢牢把握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坚决不录用未成年员工,不要被一时的利益冲昏头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青春期的孩子正处于身心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叛逆情绪比较重,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作为父母,要多抽出时间陪伴孩子,用心去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在孩子遇到问题和困惑时,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了解他们的心理变化,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绛县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绛县法院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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