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松江检察
2024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专章对“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办案廉政风险控制”,“合理设置内部把关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制约监督,正确处理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近日,松江区检察院出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检察官办案内部制约监督的工作办法(试行)》,立体构建全流程、深层次的检察官办案内部制约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案件管理水平。
工作思路
坚持重在落实的导向
坚持系统集成的方法
坚持以检察官为主体的视角
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的原则
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明确了检察官办案内部制约监督的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分为责任分工、过程制约监督、结果制约监督和司法责任认定追究四大板块共32个条文,重点突出对检察官办案过程的制约监督,以抓实案件管理保障案件质量,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正。
01
“嵌入式”设置各办案环节的
制约监督关口,彰显“力度”
紧盯检察官办案过程,从案件接收、审查、决定到文书制作,对检察官履职各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实现制约监督零死角、无盲区。如明确检察官接收案件以轮案为主,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明确审查案件时,应当开展听证的案件类别;明确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类案强制检索、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报请检察长审核等案件的要求。
02
“全链条”贯通各管理层级的
制约监督渠道,提升“准度”
在充分尊重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件管理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机关纪委等监督管理职责,以检察长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常规检查、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反向审视等为抓手,加强对检察官依职权决定案件办理的全方位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检察官对相关案件应当主动履行报请审核、提交讨论、接受检查等职责。
03
“清单化”明确各责任主体的
制约监督边界,守好“限度”
对检察官依职权办案关键环节应当接受监督管理的范围采取明细化、清单化列举,少则数种多则十余种情形,把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和检察官依职权决定的界限厘清楚,既避免检察官以“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干预办案”为名拒绝接受监督管理,又避免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监督管理”为名、行“干预办案”之实,还推动解决“如果检察官不提请监督,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就无从监督”的问题。
下一步打算
松江区检察院将以工作办法的执行落地为抓手,确保检察办案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切实抓实案件管理,严守案件质量底线,严格司法责任追究,为基层检察机关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提供“松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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