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日报

近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在各地具体工作中一直存在着索赔主体单一、案件启动标准不明确、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

“此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基层工作人员常常感到‘底气不足’。”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标准处处长赵建峰坦言,《规定》有利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社会共识。

此次《规定》最大的亮点是聚焦基层生态治理过程中磋商主体缺失、部门联动不足等突出问题,以“小快灵”的方式推进法治进程。记者发现,《规定》立法切口小,但内容精、措施实。全文围绕部门职责、启动程序、调查程序等内容设置了19条条款,创新提出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替代修复形式,既有特色又接地气。

“过去企业往往觉得罚款就是‘买单’,但现在他们意识到修复环境才是真正的责任。”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程炜认为,赔偿不是目的,生态修复才是治理的真正落脚点,这种从“罚款”到“修复”的转变,正是《规定》所倡导的核心理念。

2017年10月以来,南通市就在全省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办理了全国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截至目前,该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100余件,案例数位居全国前列,赔偿(修复)金额达1.68亿元。2020年7月,生态环境部将南通市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从‘探索’走向了‘示范’。”南通大学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副研究员、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冯俊认为,《规定》的实施,将加快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加快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转变。(记者 苏雁 通讯员 张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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