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毛毛雨 高京 通讯员彭碧波 曾缨童 吴康睿报道 近年来,随着各行各业对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KTV等娱乐场所侵犯歌曲著作权的纠纷频发。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KTV经营者被诉侵权的案件。
位于增城区的某KTV属于娱某公司名下,其在开业之时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了卡拉OK点唱设备,设备的点歌系统中收录了《某流行歌曲集》的音乐电视作品。音某公司是《某流行歌曲集》的制作方和出品方,享有该歌曲集的著作权。然而,音某公司认为娱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有关《某流行歌曲集》的点唱服务,这属于侵权,因此将娱某公司告上法庭。
作为KTV的经营者,娱某公司感觉很冤枉,自己已经花钱买了点歌系统,为什么还要再交钱买歌?再说了,在购买点歌设备时已经支付点歌系统的使用费,并不存在过错行为。
音某公司认为,购买系统仅是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未取得曲库中作品的放映权,因此还是侵害了著作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娱某公司停止侵权,在其曲库中删除音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向音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判决】
法官表示,很多KTV经营者认为,其已经购买点歌系统,并不构成侵权,但实际上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与曲库中作品的放映权有所区别。KTV场所购买点歌系统的目的是营利,其在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侵犯的是放映权。本案中,娱某公司虽然支付了卡拉OK点唱设备的对价,但仅能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未取得曲库中作品的放映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因此,娱某公司未对点唱设备生产销售商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进行审核,也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开展KTV等相关娱乐业务时,要注意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共同维护创作者的智慧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