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涉嫌违法违纪为由,采取调岗、停止、暂扣绩效等惩戒措施?
「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反舞弊应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采取上述措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劳动者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并以此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行使监督权、管理权以及调查权。
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法的适格主体,意味着其属于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享有意思自治权,包括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等的各项社会属性,不因其是法律拟制的人而有所改变。在劳动法领域,具体而言是指组织权、管理权、经营权、调查权等。
公司享有一定的调查权,能够保障前述权利不受他人侵害并保障自身的利益。而且给予一定的调查复核权有赖于保障公司平稳有序地运营。在管理员工这一层面上公司调查复核权的实施可以帮助公司在面对员工泡病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取得良好的效果。实践中法院对此也持肯定态度。
因接到涉及员工投诉,用人单位展开调查。为保证调查的公平、高效、准确性,用人单位采用面谈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调查并无不妥,配合公司调查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更是作为管理人员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邢某拒绝接受调查的行为已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此,公司结合其他违纪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1]
第二,停职调查期间,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停发工资或暂扣绩效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
劳动报酬是劳动力的对价,按劳所得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付出劳动当然不享有报酬权。不过实践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会单方面放劳动者长假不给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在劳动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并没有将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予以规定。
倘若因用人单位原因让劳动者休假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对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予以认可。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员工手册》第3.7.3.3条惩罚办法第(3)款规定,员工在停职调查期间,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但《员工手册》亦规定了停职调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期满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固定工资部分。[2]
另一方面,有些岗位具有特殊性,譬如财务岗、人事岗以及高管。倘若用人单位有初步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营私舞弊的证据,用人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具有一定合理性。
因为该等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由用人单位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法律亦要求受害人有必要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惩戒措施是仅此于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在使用是应当审慎。
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即员工能否以单位停止其工作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或克扣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当以用人单位具有恶意或过错为前提条件。
通常此类违法过错行为应当是对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影响,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由于事件发生的原因尚未查清,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对员工进行停职调查,有其正当性,不宜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如上所述,用人单位毕竟是社会组织,不是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其享有有限的调查权,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该项权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规章制度予以约束,否则仍有上述风险产生。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反舞弊应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某公司基于对黄某某涉嫌犯罪的怀疑而采取了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措施,其怀疑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合法性;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措施也超出了反舞弊工作需要的必要限度,不具有正当性;黄某某工作岗位由生猪营销员调整为养猪场洗消工,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差距悬殊,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某公司采取的反舞弊措施超越了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属于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情形。因此,某公司应当支付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报》2025年2月15日第03版
综上所述,企业建立健全反舞弊措施对企业长期稳定的经营颇有裨益,企业在行使该项权能时应当规范,平衡企业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冲突,维护企业管理秩序和财产权益,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2019年度无锡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之九:邢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无正当理由阻碍调查,违反规章制度应担责
[2]参考,(2017)苏01民终8588号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手机:18116324203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
律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