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再进一步。24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据新华社报道,草案二审稿增加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等规定,进一步突出法治的保障作用。

去年12月,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曾提交立法机关进行了初次审议。近日,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协会商会、全国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

据新华社消息,此次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几项新规。首先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告诉第一财经,上述草案二审稿对现行法律无溯及力的规定,是针对现实反映比较强烈的"倒查"原来违法犯罪的回应。这一规定表明法律维护、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鲜明立场,也为民营企业放下以往的顾虑和积极依法创新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草案二审稿增加一项关于行政检查的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针对一些企业反映的检查频次高的问题,国务院要求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草案二审稿新增的规定,将当前涉企检查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上升为法律,更加明确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郭华说。

草案二审稿还新增了有关收费、罚款的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这一新增条款,回应了草案一审稿在初次审议过程中部分委员的意见。

此前据法治日报报道,在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一读时,不止一位委员建议增加人大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

“委员的建议是希望通过听取与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定期执法检查或者咨询的形式,督促各地依照法律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加强对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此次草案二审稿吸纳委员建议,新增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很好地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开放性。”郭华指出。

立法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表示,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进行二审之后,常委会法工委还将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草案,保证民营经济促进法尽快审议出台。

郭华表示,当前草案二审稿仍然缺乏明确的追责条款,期望相关内容在三审草案中能有所体现。“草案二审稿新增了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违反此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不落实、执行不到位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变相罚款的行为进行追责。”

他进一步建议,既然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下一步可以规定对报告情况进行考核,明确具体的奖惩措施,以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

自2024年2月起草以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国家已出台不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基础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独特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集成地支持民营经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此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该法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更具可预期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本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凡是党中央定了的就要坚决执行,不能打折扣。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外界期待上述指导精神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得到一定的体现,进一步充实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