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李明杰、李阳刚、李悦坤、李悦达作为原告,将李悦涛列为被告,同时王女士申请参与诉讼。原告方诉求是依法继承李父、李母的遗产,核心是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此房屋是李父与李母夫妻共有财产,而原被告双方均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遗产分配协商无果,故而诉至法院。
二、案件详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李明杰、李阳刚(李贤之子,李贤已于2016 年去世)、李悦坤、李悦达;被告:李悦涛。王女士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自己是李母亲生女儿,应享有平等继承权。李父与李母系再婚夫妻,李父与前妻育有李明杰、李贤;李母与前夫育有王女士;李父与李母婚后生育李悦坤、李悦涛、李悦达。李父于 2020 年去世,李母于 2002 年去世,生前均未立遗嘱。
争议焦点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归属及继承分配问题。
李悦涛提交的李父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李悦涛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是否成立。
王女士是否对李父、李母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
法院查明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李父与李母婚后购买并登记在李父名下。2018 年 4 月 9 日,李父与李悦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悦涛以 2562000 元购得此房并取得所有权证书。后李明杰、李悦坤、李悦达、李阳刚起诉李悦涛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房屋登记至李父名下,王女士作为第三人参与。法院认定李父与李悦涛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但因李父过世无法恢复登记。各方认可房屋现价值 700 万元,李悦涛称有能力支付房屋折价款。李悦涛提交李父 2017 年 9 月 9 日自书遗嘱,表明其名下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李悦涛继承,李明杰等四人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但不申请笔迹鉴定。李悦涛主张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王女士称对李父、李母尽赡养义务应享有平等继承权,还称李父生前给她 25 万元现金补偿,李悦涛对此无异议。李贤之妻张悦声明放弃李贤所继承遗产份额,由其子李阳刚全部继承。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李悦涛继承所有。
李悦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李明杰、李阳刚、李悦坤、李悦达、王女士各支付房屋补偿款50 万元。
四、案件分析
遗产认定
根据生效判决,李父与李悦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属于李父与李母的遗产。
继承方式
李父生前书写的自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处分其个人遗产部分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继承;李母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人范围及份额
李母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李明杰、李贤(由李阳刚代位继承)、李悦坤、李悦涛、李悦达、王女士。李贤的妻子张悦放弃继承,其份额由李阳刚继承。所以李母遗产部分由这六人继承。
李父遗产部分按遗嘱由李悦涛继承。最终案涉房屋由李明杰、李阳刚、李悦坤、李悦达、李悦涛及王女士按份继承,其中李悦涛继承十四分之九,其余五人各继承十四分之一。
特殊主张处理
李悦涛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因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李父形成扶养关系,且李父生前已给予一定补偿,所以王女士对李父遗产不享有继承权。鉴于房屋价值700 万元及李悦涛有支付能力,房屋由李悦涛继承,李悦涛向其他继承人各支付 50 万元折价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审查
对于遗嘱的真实性,虽然对方提出质疑,但因对方不申请笔迹鉴定,使得我方提交的自书遗嘱在形式合法的基础上得以被法院认可。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务必确保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于对方对证据的质疑,要提前做好应对策略,若对方无法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应积极促使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进行裁判。
法律关系梳理
准确梳理复杂的家庭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明确各继承人的身份和权利。本案涉及再婚家庭、代位继承等多种情况,只有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才能清晰界定遗产范围和继承人的份额,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沟通与谈判技巧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面要坚定维护当事人的诉求,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时考虑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本案中,虽然双方争议较大,但在房屋价值和折价款支付等问题上,通过合理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了案件进一步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