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日常生活中,遗产继承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房产这类重大财产的继承问题时,往往因家庭成员间复杂的关系、财产的多样性以及遗嘱的效力认定等因素,使得纠纷变得错综复杂。本案围绕北京市门头沟区的两套房屋继承问题展开,对于理解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原告主张

王悦鑫、王悦娜、王悦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A号房屋由王悦鑫继承;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B号房屋,由王悦君继承62.5%,王悦鑫、王悦娜、王悦贤各继承12.5%。

他们称,王父、王母系夫妻,育有王悦贤、王悦鑫、王悦娜、王悦君四名子女。王父、王母共同拥有A号房屋及一号房屋。2004年12月2日,王父、王母分别设立公证遗嘱,A号房屋由王悦贤、王悦鑫共同拥有;一号房屋由王悦君拥有。2010年10月30日,一号房屋被拆迁,并于2013年3月3日取得拆迁安置房B号房屋。王父于2006年1月2日去世,王母于2018年3月8日去世。因各方当事人无法就上述房屋的分割、继承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

王悦君辩称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公证遗嘱进行遗产分割。认为一号房屋虽然拆迁了,但拆迁前房屋已经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即使房屋拆迁了,拆迁利益也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法院查明

王父与王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王悦贤、长子王悦鑫、次女王悦娜、三女王悦君。王父于2006年1月2日死亡,王母于2018年3月8日死亡,二人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A号房屋和一号房屋均系王父、王母的共有财产。

2004年12月1日,王母、王父分别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均载明:将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A号的房产中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在去世后留给儿子王悦鑫和女儿王悦贤共同所有;将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的房产中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在去世后留给女儿王悦君所有。

2010年10月30日,王母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城乡建设拆迁办公室签订了《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0年12月15日,又签订了《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2013年3月3日,王母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缴费确认单》,确定安置地区为石门营,原拆迁地址为B号。

经查,各方当事人均确认,设立公证遗嘱后,未进行过实物分割,只是通过遗嘱进行了物权处分,未变更房屋所有权人;一号房屋拆迁后,王母未重新设立过遗嘱。另查,王悦贤自愿将应由其继承A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赠与给王悦鑫。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A号房屋由王悦鑫继承。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B号房屋上的权利由王悦君享有72.5%的份额,由王悦鑫享有12.5%的份额,由王悦娜享有7.5%的份额,由王悦贤享有7.5%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遗嘱效力的认定与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留有合法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在本案中,王父、王母于2004年12月1日分别在公证处立下遗嘱,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二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各方当事人也均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因此,对于A号房屋,按照遗嘱约定,应由王悦贤、王悦鑫共同继承。在诉讼过程中,王悦贤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王悦鑫,这一赠与行为是王悦贤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认可,所以A号房屋最终由王悦鑫继承。

拆迁房屋的继承规则及本案处理

遗嘱中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时,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未对形态变化后的财产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视为原遗嘱已撤销;但有证据表明被继承人客观上无法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一号房屋在王母立遗嘱之后、继承开始前被政府征收拆迁,转化为B号安置房屋及可能存在的补偿款等拆迁利益。王母在房屋拆迁后未重新设立遗嘱对拆迁利益进行处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王母遗嘱中对于一号房屋的处分部分应视为已撤销。因此,对于一号房屋转化而来的B号房屋的继承,不能完全依据王母之前的遗嘱进行,而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处理。

遗产份额分配的考量因素与本案裁决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然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王悦鑫、王悦君在王母生前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法院在确定遗产份额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王悦鑫按照12.5%主张分割份额,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法院予以认可。同时,法院结合具体赡养情况,酌情确定王悦君在B号房屋针对王母遗产部分的分割份额为22.5%,王悦贤、王悦娜在B号房屋针对王母遗产部分的份额分别为7.5%、7.5%。这种分配方式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家庭伦理,综合考虑了各方因素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五、胜诉办案心得

深入了解案件细节

详细了解家庭关系、房屋产权状况、遗嘱设立背景等案件细节。通过多次交流,挖掘出对王悦鑫有利的事实,如王悦鑫对父母的赡养情况,为后续的案件分析和策略制定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精准把握法律适用

熟悉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遗嘱效力、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等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精准运用遗嘱中财产形态变化后的继承规定,以及法定继承中赡养义务与遗产份额分配的关系,为王悦鑫争取合理的继承份额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有效证据收集与整理

协助王悦鑫收集各类证据,包括遗嘱公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拆迁安置协议、赡养情况的证人证言等。对这些证据进行精心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呈现案件事实,增强了主张的可信度。

庭审策略制定与执行

庭审前,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详细的庭审策略。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证据,准备好相应的反驳意见。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如拆迁房屋的继承方式、遗产份额的分配等,逻辑清晰地阐述观点,合理运用证据,引导法官关注对王悦鑫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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