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连法轩 记者 王晓宇)连云港灌南的11岁男孩小洋(化名)跟着家人到医院就诊,在乘电梯时,手臂被电梯门夹住后受伤。事后,小洋的家长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事医院的电梯门扇间隙超过相关安全规范,存在一定过错。经调解,医院赔偿了相关费用共计2600元。
11岁的男孩小洋跟随家人到灌南某医院就诊,在该医院一厢式电梯中,小洋手臂张开倚靠在电梯门处,电梯门打开时,手臂被电梯门扇卷进门扇缝隙导致受伤被困。后消防部门利用液压扩张器将电梯门缝扩大,才将小洋手臂取出。事后小洋家长将某医院诉至灌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9056.27元。
庭审时,某医院提交了事故电梯的产品合格证、日常维护合格证,辩称小洋受伤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医院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向该医院释法明理,告知其电梯作为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应当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扇和地坎、门扇与门楣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而该医院的间隙大于6mm。小洋已经11周岁,如果门扇的缝隙小于6mm,正常情况不会出现夹伤手臂的情况,因此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法庭向小洋的监护人释明:小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对小洋乘梯过程中倚靠电梯门的危险行为未及时提醒、制止,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经灌南法院调解,该医院与小洋监护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医院向小洋赔偿部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