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晶晶 记者 李子璇)2024年3月,赵某(化姓)在某购物平台下单购买了一台手机,可是收到货后激活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异常发热,于是赵某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款。激活过的手机还能退货吗?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因网购有优惠,赵某在购物平台购买了一部新手机,激活手机时却发现有异常发热等情况。赵某表示,新手机正是性能最好的时候,怎么才在激活阶段就出了问题呢?于是赵某在网购平台申请退货退款。
可是,商家以手机类产品拆封和激活使用后无法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退款。赵某多次通过该网购平台与商家沟通未果,遂去法院起诉。
淮阴区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手机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认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手机并不属于上述四种商品,但手机属于一经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商家店铺应在销售时将不能退货的情形明确提示消费者进行确认。
本案中,涉案手机销售页面手机展示图片下及交易成功页面手机展示图片右边,均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而关于“该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数码类电子类产品因贬损原因,拆封or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请确认需求后再拆封激活使用”的提示设置在商品详情百亿补贴官方提醒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消费者很难注意,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故商家店铺未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属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因此,该格式条款不适用于此次销售,商家店铺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某购机款5739元,赵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手机退还给商家。
法官提醒,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商家诚信经营的一种规制。需要注意的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消费者行使该权利,需保证商品“完好”,不得恶意退货。在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商品的退换货政策,避免盲目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