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升降杆伤人,责任该谁担?本期案例关注道闸伤人。

陈女士与家人到某大厦停车场停车(兴某公司开发自持、越某公司运营管理),其间陈女士下车与越某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停车事宜,之后走到机动车道尾随车辆通过道闸,被自动降落的道闸砸伤头部。



■赖方方/绘图

事故发生后,越某公司工作人员上前查看陈女士伤势并指引其前往附近医院就诊。由于工作人员拒绝陪同就医,陈女士报警后便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之后,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兴某公司、越某公司支付治疗费916.96元、救护车急救费126.91元、往返交通费500元、复诊治疗费472元并赔礼道歉。

越某公司辩称:“陈女士受伤是由于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应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我司已履行物业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在看到陈女士往道闸栏杆方向前进时,已第一时间大声制止。”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越某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物业管理方,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人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

结合证据,越某公司在停车场入口地面标明“机动车道,行人止步”,并采用警示柱与金属链条连接分隔机动车道与行人通道,尽到了安全保障、提示义务;但陈女士受伤后,越某公司未进行必要协助与积极救助,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而陈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在机动车道上步行并紧随车辆通过道闸,且在工作人员制止时未及时停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认定越某公司应对陈女士承担50%的赔偿责任,陈女士自身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越某公司向陈女士赔偿医疗费694.48元、交通费45元。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前来消费、参加活动群众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需对突发事故负有协助和积极救护的义务。而社会公众在上述场所之行为也应注意,避免一般损害,维护自身安全,如自身存在过错,亦应自行对损失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深圳政法 董广绪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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