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范某,范某称其熟识某中学领导,可通过打点学校关系为宋某子女办理高中入学及学籍建档手续,宋某信以为真,遂通过微信向范某支付95000元。为打消宋某的疑虑,范某向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宋某现金95000元用于周转……”。范某收取宋某款项后,经宋某多次催促,范某也未能为宋某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宋某以借条为据向兴庆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范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以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为前提,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出借了相应款项。本案中,被告范某以能帮助原告宋某子女办理入学事宜为由收取了原告95000元的费用,双方并未达成借贷的一致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请托行为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原告诉称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从委托事项来看,该请托办事收款的行为扰乱国家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故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取得的相关财物,且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生活中,帮子女上学找工作、购买政策性住房、甚至帮忙“捞人”等“找关系”“走后门”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无一例外均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损害,对当事人而言,更是经常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局面,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因涉嫌诈骗罪、贪污罪等,有面临刑事制裁的法律风险。法律不仅具有惩罚的特征,更有教育社会公众、引导社会积极向善的价值取向。法官提示,办事走正道、守法纪,莫搞歪门邪道,否则终将事与愿违、害人害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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