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案,司机开车撞死人,法院认定司机无事故责任,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这就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了“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审理始末。

(2月25日《法治日报》)

为啥司机把人撞死了,最终被判刑的是行人?首先来看看这起交通事故的过程:“3、2、1”……东西向红灯还在倒计时,骑电动车的凌某某却已驶出停车线,绿灯亮起时,车速已超过法定时速。南北向红灯已亮,行人周某刚仍冲向斑马线。“砰!”二人相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一辆小客车的左前侧,客车司机刘某驾车躲闪不及,正好轧过。周某刚见状迅速逃离现场。凌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要是按照以往的判例,最终的结果应该是“撞死人的司机”承担责任。因为 “撞死人的司机”无疑属于“强者”,他既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到位的各种保险。办案人员也会“劝说司机主动把事情担起来”,因为这样处理“最省心”。然而,法官没有这么做。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哪怕是“弱者”也得付出法律的代价。法律不能为了省事、好处理而和稀泥。

但是,法院判决后,争议乃至“网络审判”仍不少,因为判决结果打破了一些人原有的“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的固有认知。长久以来,“谁弱谁有理”的观念在社会中颇为流行。人们往往出于朴素的同情心,认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冲突中即便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严重的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行人更容易被视为“弱者”,更容易得到同情偏向。这种观念虽有一定的合理性基础,但一旦过度强调且不受限制,便容易模糊法律的秩序和公平,反而容易成为一种“纵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这一准则不该因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强弱地位、贫富差异而有所不同。法律面前,每一个人都应受到同样的约束,如果任由“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泛滥,那将是对法治和秩序的伤害。

“司机撞死人行人被判刑”这种判决有助于引导公众转变观念,构建更加健康、理性的交通行为模式。无论是在道路上的行人和驾驶者,都应明确交通规则是保障所有人安全的底线,任何人都不能逾越,没有谁可以因为所谓的“弱者身份”而肆意妄为。法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公正地对待各方责任,无疑是为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规则至上、责任至上。

法律如同标尺,衡量是非对错,确定责任担当。每一项判决都不仅仅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定性,更承担着价值导向的社会职能。“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的判决,正以司法的力量,有力打破了“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的固有观念,“司机撞死人行人被判刑”无情判决恰是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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