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体系中,诈骗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其法律后果往往较为严重。然而,封云凯律师从律师的专业角度来看,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获得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这不仅关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刑罚个别化和宽严相济的原则。
一、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为诈骗罪相对不起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对于诈骗罪而言,判断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关键在于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以及是否符合免除刑罚情形的认定。
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
(一)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 诈骗金额较小:在一些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金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可能会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例如,在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为 3000 元,若犯罪嫌疑人诈骗金额为 3500 元,且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系初犯、偶犯,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 作用较小的从犯: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其参与程度较低,获利较少,也可能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诈骗,甲策划并主导整个诈骗过程,乙负责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丙仅帮忙提供了一些简单的协助,如传递资料等,丙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作为从犯争取相对不起诉。
(二)免除刑罚的情形
- 自首: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例如,丁诈骗他人财物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诈骗行为,且积极退还诈骗所得,由于其自首情节以及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检察院有可能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假设戊在因诈骗罪被调查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另一起重大诈骗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戊的立功行为可能使其在诈骗罪处理中获得相对不起诉的机会。
三、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一:小张诈骗案
衡阳市的小张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因求职心切,误入一家诈骗公司。在公司工作期间,小张主要负责一些简单的客户信息整理工作,对于公司的诈骗业务并不完全知情。后来公司诈骗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小张也被牵连其中。经查明,小张在公司工作期间,并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且其整理的客户信息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小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知的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律师在为小张辩护时,提出小张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最终,检察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小张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李某诈骗案
衡阳市李某因生活困难,一时糊涂,通过网络诈骗他人 5000 元。事后,李某深感后悔,主动联系被害人,将诈骗所得全额退还,并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李某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律师认为李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诈骗罪案件中,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尺度,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相对不起诉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但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