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张某与李某在网上相识,相谈甚欢,偶尔线下见面,很快确立恋爱关系。某天,张某以急用为由向李某借款20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资金并备注借款。随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借款。

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张某还款,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4年03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李某向法庭提供了微信支付转账凭证、银行转账交易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经过统计,李某共向张某转账300余万元,其中在春节、中秋、情人节和七夕等节日李某累计向张某转账20万元,且节日转账备注“爱你哟”、“节日快乐”等等。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向张某催要借款时,张某多次以“我一定还你”、“我慢慢还你”等答复李某。同时,李某催要借款后,张某也向李某转过几次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70.3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虽然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作证,但李某催要借款时张某答复“我一定还你”、“我慢慢还你”。这虽然未明确表达借钱的意愿,但上述信息发生在李某要求张某还款之后,足见双方均认为钱款不是无偿赠与。张某与李某认识不足两年,未共同生活,李某向张某转账300余万元,全部认定为李某向张某的赠予显示公平,也有违常理,且张某未举证证明二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故认定张某与李某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其次,李某在春节、中秋、情人节等节日支付给张某20万元,根据转账备注及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表明李某是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同时,二人系情侣关系,若将李某向张某的转账全部认定为借款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

再次,李某向张某转账的总金额,扣除李某赠与张某的款项及张某支付给张某的部分还款,张某仍应偿还李某270.30万元。

最后,非金融机构主体间借款时,应分清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其他支出,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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