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20日 17:26,上海浦东法院公众号发布《出租车恶意绕路,乘客能否要求按照车费“退一赔三”?》的文章,一时间多家媒体争相转发,为正确把握“消费欺诈”在实务中的认定和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也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现就有关问题浅析如下:
一、案例回放
1、巡游出租车司机执意绕路,没能瞒过“熟客”
付先生家住上海,因为工作原因, 2023年4月14日下午,他像往常一样坐上一辆出租车准备回家,车刚启程不久,他便觉得不太对劲。原来,出租车司机王师傅的行车路线,既偏离了付先生以往熟悉的常规路线,也与车内导航系统所规划的路径截然不同。按照导航指示,车辆应向左行驶,可司机王师傅却执意右转。付先生当即要求王师傅按照导航路线行驶,却被王师傅一口拒绝,并回怼“你不懂、我们天天走”。待抵达家中,付先生仔细比对,发现相较往常,发票上所显示的里程数及对应费用有明显增加。
当天晚上,付先生便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之后,经过该出租车所属的上海某出租车公司测试,发现当天确实多绕路行驶了1.5公里,于是出租车公司致电付先生,承认王师傅绕路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向付先生退赔20元。付先生不满赔偿方案,遂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216元打车费和24元高速费,并赔偿三倍打车费用648元。
公司辩称,出租车驾驶员虽有绕路情况,但该行为不构成欺诈,仅愿意根据相关规定向乘客补偿20元。
2、法院裁判:构成欺诈,判赔500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出租车驾驶员的绕路行为是否属于欺诈。民法中的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法院认为,出租车驾驶员作为从事驾驶服务的专职人员,理应清楚最优行驶路线,但其偏离合理运输路线,行驶非必要公路里程并据此加收服务费用,导致乘客利益受损,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出租车驾驶员系出租车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其所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对于付先生提出的要求就全部打车车费退一赔三的诉请,法院认为,绕路部分在整个行程中可以明显区分的情形下,要求就全部车费退一赔三有违公平,且非绕路部分的车费和过路费是付先生应承担的必要费用,并不属于其损失。
法院酌情确定出租车公司仅对绕路部分多收取的19.80元车费进行退还并予以赔偿。因以该基数按三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500元,法院依法确定赔偿金额为500元。一审判决后,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二、法律实践中判别“绕道行驶”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1.“绕道行驶”,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无正当理由而绕道行驶是违法的。
2.有权绕道行驶的情形:乘客突发急病、分娩、遇险等正当理由,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履行救助义务而绕道行驶的;因遇堵车、修路等原因需要变更行驶线路的,告知乘客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路线里程、费用等情况,征得乘客同意可以绕道行驶。
3.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运输到约定地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道行驶。
三、裁判实务关于“消费欺诈”的认定
1、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
所谓消费欺诈,是指在消费领域,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2、经营者主观欺诈故意的认定
经营者欺诈的主观状态应是故意,而非过失,即经营者主观上希望消费者陷入认识错误,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对经营者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先由消费者举证证明经营者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之后由经营者对自己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进行举证,如经营者不能完成举证,则应推定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3、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积极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事实,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明知虚假,仍向消费者作不实陈述,即构成积极欺诈。消极欺诈是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经营者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4、消费者因欺诈陷入认识错误的认定
消费者之所以陷入认识错误系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所致。
5、消费行为的认定
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即为满足日常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进行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属消费行为。
四、营运车绕路1.5公里,是构成消费欺诈还是构成违约
一般情况下,消费欺诈是在缔约阶段,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而在合同履行阶段,如经营者未按约定交付商品,则构成违约。
结合本案事实,出租车王师傅绕路1.5公里是发生在运输途中,难免因各种因素如车速过快、被前方大车遮挡或被其他车辆影响等原因而错过路口或未及时切换路线,被迫导致未征得乘客的同意而发生致乘客多想产生误判,内心笃定认为司机是故意绕路。本案中,付先生花了216元打车费和24元高速费,营运车绕路1.5公里在付先生这次打车的消费中产生的额外费用不超20元。反观营运车来讲,借多绕路1.5公里而获得的收益,还不如另外接到起步价的订单收益来的更多更有性价比和更安全。如果因对此订单多绕路1.5公里来增加收益,可能因被投诉招致行政处罚,损失远远大于收益,营运车司机大多不会去冒险或做赔本的生意。
笔者认为,出租车司机王师傅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欺诈有失公允,充其量是轻微的绕路行为。
五、关于出租车 “消费欺诈”案的具体分析
综合本案例的全案情节,被欺诈人付先生仅多支付了1.5公里的打车费用。具体而言,主要基于如下情节:
1、出租车司机王师傅未按照导航指示,车辆本应向左行驶,可司机王师傅却执意右转。乘座人付先生当即要求王师傅按照导航路线行驶,却被王师傅一口拒绝,并回怼“你不懂、我们天天走”。之后,经过该出租车所属的上海某出租车公司测试,发现当天确实多绕路行驶了1.5公里的事实。
2、审理法院认为,出租车驾驶员作为从事驾驶服务的专职人员,理应清楚最优行驶路线,但其偏离合理运输路线,行驶非必要公路里程并据此加收服务费用,导致乘客利益受损,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3、根据案件描述,司机王师傅是执意右转,而非故意或恶意右转。
六、营运车绕路后,乘客救济手段有哪些
1、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交通执法工作人员会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调取出租汽车车载终端的营运信息、行车轨迹及声像系统,对调取到的电子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如在乘坐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时,遇到拒载、绕道、强打组合、计价器作弊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或投诉。
2、向司法部门主张承运人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是承运人的一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3、订单结束后乘客应立即在现场与司机沟通解决方案,争取协商解决,避免扩大或激发矛盾造成事态升级。
七、李律师说法
当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的驾驶员接单后,在送乘客过程中,驾驶员未按接单平台自带的导航路线行驶,或未征得乘客同意,私自改变线路,选择并非距离最短路线,无故绕道导致乘客付出较长时间和较多车费,未尽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乘客已经支付费用,有权要求驾驶员所属公司退还多支出的费用。
当然,如果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的驾驶员因平台的导航延迟、道路临时管制、车辆异常等情况,应另当别论。
以深圳为例,截止到2025年1月,网约车平台共27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126800张,核发《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40354张,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突破400万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超500公里,网约车市场已饱和。伴随出租汽车行业蓬勃发展,出租车驾驶员作为出行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必须秉持诚信原则合法经营,严格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出租车公司也应当勇挑行业规范的重担,加强对司机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司机的服务意识。同时,乘客在搭乘出租车时也应提高警惕,合法合理维权,为避免自身权利受损,防止维权过度,浪费司法资源,共同为社会法治进程作出贡献。
李作粼律师,中共党员,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110325450。擅长刑事辩护和安全生产管理。2000年始,就职于深圳市某机关事业单位。在深圳20多年的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社会关系和口碑。擅长企业刑事犯罪预防、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行政争议、民事赔偿等法律事务。现为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座右铭:知者精于律,明者贵于师。以忘我之精神,求术业之精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