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靖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以身试法终获刑。
案件回顾
2024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汽车从某市行至靖远县城内,先后在多个居民住宅区寻找作案目标,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家门打开,进入卧室,盗得金项链、金镯子及金吊坠,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物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足金价值为21407.1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惩处。王某有犯罪前科,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警示那些多次犯罪的累犯要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切勿重蹈覆辙,否则将会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居家要养成随手锁门、关窗的好习惯,安装质量可靠的防盗门窗,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在财物被盗时,应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