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春警方破获系列偷鸡案,抓获嫌疑人莫某,破案11起,缴获被盗家鸡98只。


案件经过

2024年底,阳春市公安局春湾派出所先后接辖区群众报警称其圈养的家鸡被盗,春湾派出所迅速联合侦查中心全力展开案件侦办工作。

然而这偷鸡贼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作案或蒙面或戴帽,挑偏僻的鸡舍下手,民警经多方走访调查但未能获取更多有效线索,侦查工作一度陷入瓶颈。

今年2月,春湾派出所再次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家养的鸡被偷。

办案民警经现场勘察,发现几起盗窃案作案手法相似,遂对相关案件进行串并侦查。


民警经深入研判分析,最后成功锁定春湾籍的莫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月15日将其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被盗家鸡98只。

当民警问及作案动机时,莫某给出的回答让人哭笑不得,偷鸡竟然是“为了学习养鸡技术”!


目前,嫌疑人莫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发还仪式



2月19日下午,春湾派出所在所大院内举行了简单的发还仪式,民警现场将缴获的98只家鸡全数发还失主。

仪式现场,失主们从民警手中接过失而复得的家鸡,喜悦之情溢于言表,纷纷送上特意制作的锦旗,对民警破案挽损表示感谢。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阳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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