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于2020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在入职后的三年间,即2020年3月1日、2021年2月14日、2022年2月24日,王某与某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在这些承诺书中,王某明确表示因已经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特申请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

王某还承诺,因公司按照承诺书要求未为其缴纳社保,因此而导致其未享受各种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将来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各种后果一律与公司无关。这些承诺书均由王某亲笔签名,并明确表示签署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2024年1月8日,王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王某随后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万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支持王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系公民基本权利和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该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劳动者也享有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三次签署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应当认定王某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因其个人的意志。法律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负有过错。

本案中,某公司未缴纳社保并非单纯由用人单位过错所致,而是双方共同行为的结果。因此,王某再以公司未给其购买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依据不足,所以法院不予支持王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笔者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目的之一在于惩罚用人单位主观过错的用工行为。

《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该情况的出现系因双方共同行为所造成,并非某公司单方原因。员工再以公司未给其购买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依据不足,法院不支持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的失业金。

但是,虽然签订了《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但用人单位仍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其法定义务。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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