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家庭房产继承纠纷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当涉及到多套房产、数份遗嘱以及复杂的家庭关系时,纠纷的解决往往变得棘手。本案发生在李父李母的子女之间,围绕北京市西城区和海淀区的房产展开,涉及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公房承租与拆迁安置利益分配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等多个法律要点,对于处理类似家庭房产继承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李明向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二是请求判令自己有权单独向北京市海淀区A号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或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因该公有住房拆迁所调换的安置房屋及现金等补偿均由自己继承;三是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前述两项诉讼请求所涉房产的所有权/承租权变更手续;四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告等按照继承比例共同承担。

李明称,被继承人李父、李母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李宏、李明、李强、李慧以及李刚。李父于2004年病故,李母于2015年病故。李父名下遗产主要有三处房产,分别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产、二号房产以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公有住房。李父生前先后自书两份遗嘱,与李母商量后对三处房产作出安排。第一份遗嘱《老父遗言》写于1999年,其中提到一号房归孙女李悦(李明之独生女),二号房归儿子李刚、儿媳王丽;公房居住权过户给儿子李强;第二份遗嘱《老父临终遗言》写于2002年,表明一号房产权属李强,二号单元房产权属李刚。综合两份遗嘱,李明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产应由自己继承,二号房产由被告李刚继承,北京市海淀区A号公有住房居住权过户给自己。李明认为李父自书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李母达成一致意见,应属合法有效,因各方存在分歧导致自己无法按遗嘱继承遗产和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被告李刚:认可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但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承认西城区的两套房子是遗产,尊重被继承人对这两套房子的意见,要求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因为老人两份遗嘱都表明二号房屋归自己。同时指出海淀的房子没有产权,被继承人处分时是公房,不属于遗产范围。

被告李宏:认可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要求继承自己应得份额,具体由法院判决。

被告李强:认可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认可父亲两份遗嘱的真实性。指出父亲名下房产是其与母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父亲离世时母亲还在,父亲只有权处置自己的那部分,另一部分应归母亲所有,母亲生前未留遗嘱,自己有权参与继承母亲所属那部分房产,要求继承自己应得份额。

被告李慧:认可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要求依法继承,听从法院判决。

(三)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李悦:认可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同意原告的意见。

第三人王丽:同意李刚的意见。

(四)法院查明

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李父与李母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李宏、李明、李强、李慧、李刚。李父于2004年死亡,李母于2015年死亡,二人父母均早于二人死亡。

涉案房屋情况: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登记在李父名下,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是李父承租的公房。2012年4月22日,北京M公司与李父(故)李母签订《房屋改造协议书》,李刚在乙方代理人处签字。协议对房屋基本情况、原房腾退、房款结算等进行了约定。诉讼中,李刚提交了家庭成员授权委托书、收款凭证及明细,其他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收款凭证显示李刚、王丽交纳了A号房屋的购房款,家庭授权委托书显示李慧、李明、李强、李宏均同意李刚代领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差额安置费,李刚制作的明细表显示其现持有安置费剩余款项。李明对折抵的安置费提出异议,还提出每户应有8万元工程配合奖由李刚领取,李刚对此不予认可。

订立遗嘱情况:李父于1999年2月8日留下《老父遗言》,对房产分配作出安排;于2002年7月12日留下《老父临终遗言》,再次明确部分房产归属。

三、裁判结果

1. 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李明、被告李刚、被告李宏、被告李强、被告李慧共同继承,其中原告李明继承3/5份额,被告李刚、被告李宏、被告李强、被告李慧各继承1/10份额,被告李刚、被告李宏、被告李强、被告李慧应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2. 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原告李明、被告李刚、被告李宏、被告李强、被告李慧共同继承,其中被告李刚继承3/5份额,原告李明、被告李宏、被告李强、被告李慧各继承1/10份额。

3. 被告李刚代为领取的北京市海淀区A号的公房的安置费365966.40元(已扣除折抵款项及预交购房款)归被告李刚所有,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明、被告李宏、被告李强、被告李慧各支付73193.28元。

四、案件分析

遗产范围界定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是李父与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1/2份额,在二人死亡后转化为遗产。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是公房,其承租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但因拆迁发放的安置费属于遗产。

遗嘱效力认定

李父留下的《老父遗言》和《老父临终遗言》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因订立数份自书遗嘱,以后订立的为准,故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中属于李父的份额按遗嘱继承办理。

继承方式适用

李母未留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李父遗嘱涉及的北京市西城区房产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海淀区A号公房拆迁安置费按法定继承办理。

诉讼请求审查

李明要求单独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及继承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折抵安置费和工程配合奖的意见,因证据不足或与协议不符,法院也不予采纳。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审查遗嘱效力

处理继承纠纷时,要仔细审查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遗嘱效力认定准确,为遗产分配奠定基础。

明确遗产范围

准确界定遗产范围至关重要,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不同性质的房产,如公房与私房,避免遗产范围认定错误。

综合运用继承规则

熟练掌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继承方式和份额分配,平衡各方利益。

注重证据收集与质证

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遗嘱、房屋产权证明、授权委托书、收款凭证等,并在庭审中认真质证,通过证据还原案件事实。

关注特殊房产处理

对于公房承租、拆迁安置等特殊房产问题,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准确判断当事人的权益和诉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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