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家庭内部的房产交易纠纷,往往因为亲情关系和复杂的财产流转变得极为棘手。这类纠纷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合同效力、产权归属认定,还牵扯到家庭伦理道德与情感因素。本案发生在父子之间,围绕北京市XX号房产的交易性质展开,究竟是房屋买卖还是赠与,涉及合同条款解读、交易习惯判断以及亲情因素考量等多个要点,对于明晰家庭房产纠纷处理规则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张建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张宇轩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产买卖合同》,要求张宇轩返还坐落于北京市XX号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同时要求张宇轩承担本案诉讼费。张建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张宇轩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张建国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坚称双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非赠与关系,且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告答辩
张宇轩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张宇轩表示,双方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是张建国将涉案房屋赠与自己。他们使用的是住建委制式文本,合同中房屋交付、违约责任、过户登记、税费承担等买卖关键内容都未约定,约定的成交价格是网签备案的最低成交价,付款时间在签订合同后一天,自己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支付130万元购房款。而且在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张建国配合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张建国也从未催要过购房款,这些都表明双方真实意思是赠与,签买卖合同只是形式。
(三)法院查明
张建国与张宇轩系父子,张宇轩是张建国独子,张宇轩母亲李红梅于2015年病逝,后张建国再婚。2018年5月29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13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向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产权人变更登记。2018年6月12日,双方签署《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张宇轩取得不动产权证,现居住在涉案房屋,张建国因再婚搬离。
庭审中,张建国主张张宇轩未按合同支付130万元购房款,多次催要遭拒,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张建国在审理中未提交2018年5月29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催要购房款的证据,张宇轩认可未支付购房款,也表示此前张建国从未催要。
法院综合考量,认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房屋买卖还是赠与关系,要结合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情理及伦理道德等因素。本案中,双方是父子关系,关系密切;合同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关键要素未作约定,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付款时间极短不符合常理;张宇轩未支付款项,张建国却立即配合过户,且此后三年多未催要购房款,这些都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习惯,反而更符合基于亲情的赠与情形。此外,张建国曾在微信聊天中表述涉案房屋系赠与张宇轩,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具有高度盖然性。
二审期间,张建国提交从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另一套房屋的赠与协议和房本信息,以及微信截图作为新证据。前者用以证明赠与的是另外一套S号房屋,本案房屋是买卖关系;后者旨在证明张宇轩与案外人开设工厂,有高额收入经济来源,张宇轩还有其他住所,其配偶也有高额收入经济来源 。张宇轩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赠与协议与本案无关,微信截图时间为2021年,而本案赠与发生在2018年,且张宇轩称自己只是从事销售工作,并非合开工厂,其爱人也不属于高收入群体。
三、裁判结果
驳回张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法律关系认定
法院从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关系等多方面分析。合同关键要素缺失、价格不合理、付款时间异常,且张建国在未收款情况下配合过户,多年未催款,结合父子关系和微信表述,认定双方真实意思是赠与,而非买卖。
证据与事实判断
张建国无法提供催款证据,而张宇轩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解释更符合常理。二审新证据中,赠与协议与本案关联性不足,微信截图时间与赠与时间不符,难以改变案件事实认定。
五、胜诉办案心得
综合考量多重要素
处理家庭房产纠纷,不能仅依据合同文本,要综合当事人关系、合同履行细节、交易习惯以及情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注重证据收集与审查
全面收集证据,不仅关注书面合同,还要留意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时效性,如二审中张建国新证据因关联性和时效性问题未被有效采信。
准确把握法律与情理平衡
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亲情等特殊因素。本案中,父子关系这一亲情纽带在判断法律关系时起到重要作用,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注交易习惯与常理
交易习惯和常理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参考。本案中付款时间、价格、催款行为等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习惯和常理,为认定赠与关系提供依据。
重视庭审表现与细节把控
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据的质证十分关键。准确把握当事人陈述中的细节矛盾和逻辑漏洞,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如张建国对催款事实的举证不能,影响了案件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