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城市建设与房屋拆迁过程中,回迁房的产权归属及登记问题常常引发诸多争议。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复杂的拆迁安置政策、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分配,还关乎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围绕一套回迁房的所有权登记展开,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拆迁利益的分配以及家庭内部关系的协调等多个法律要点,对于明晰回迁房相关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典型范例。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李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H 公司协助其办理 S 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并要求 H 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答辩

赵红上诉:赵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芳诉讼请求,或者改判将S 号房屋登记在自己与李芳共同名下。赵红称,S 号房屋不属于李芳单独所有,原审判令登记在其名下无事实根据,同时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依据法律和政策,S 号房屋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其归属依赖于析产案件的处理结果,且原审认定赵红和李芳是家庭推举的购房人,案涉房屋不属于李芳单独所有,所以判令房屋登记在两人共同名下更合适。

李芳答辩:李芳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红上诉请求。她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不是分家析产,根据回迁房购房协议书的约定,她与赵红已约定S 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H 公司答辩:H 公司同意赵红的上诉请求,认为一审判决侵犯了赵红的权利,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产权人均为赵红,因此案涉房屋应为赵红所有。法官释明本案与分家析产并行审理,李芳的权利可在分家析产案中得到救济。根据拆迁资料,S 号房屋应登记在赵红名下并给予李芳补偿,所以 H 公司认为应当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三)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赵红与赵刚系父女关系,李芳为赵刚的配偶。

李芳和赵红作为乙方与甲方H 公司签订《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约定乙方根据持有的《预购房屋意向书》《选房确认单》自愿购买甲方建设的回迁楼房。其中购房人 1 赵红房号为 M,房款 345236.1 元;购房人 2 李芳房号为 S,房款 345056.5 元。协议还规定房屋具备网签条件后双方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面积以实测报告为准,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不得更改,双方均签字盖章确认。

H 公司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拆迁基本情况调查表、赵红的相关证件,证明赵红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

一系列材料如《北京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预购房屋意向书》《结算单》《A 区回迁购房协议书》《承诺书》,证明 H 公司拆迁安置程序合法。

赵红书写《撤销赠与的说明及通知》,称一号院拆迁补偿协议上被拆迁人是自己,预购意向书也是自己签字,签订《A 区回迁楼购房协议书》时虽由自己和李芳代表全家签署购房合同,但并非将 M 号房分配给自己,S 号房分配给李芳,直到李芳起诉才知道其独占 S 号房屋的意图,还称李芳提交的购房合同附件《承诺书》中关于将 S 号房屋赠与李芳的内容与事实理解不符,该承诺是格式条款,特撤销赠与。

赵红除提交与H 公司相同的证据外,还提交了《居民户口簿》证明相关户籍信息,《拆迁的优惠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证明拆迁安置以宅基地标明的建筑面积及产权人为准。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李芳作为回迁楼购房人之一与H 公司签订《A 区回迁楼购房协议书》,购买涉案房屋,该协议书具备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虽协议中未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和期限,但根据交易习惯,购买房屋后售房者有及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故 H 公司应协助李芳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指出,涉案房屋购房款由拆迁补偿直接抵扣,李芳未直接出资,李芳和赵红、赵刚均为在册人口,均享有安置权利,所以李芳和赵红属于家庭推举的购房人,并不以此确认产权人为李芳,双方对此产权的具体划分,可在另案解决。

三、裁判结果

H 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李芳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S 号房屋所有权备案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李芳名下。

四、案件分析

合同关系认定

李芳作为家庭推举的回迁楼购房人之一,与H 公司签订的《A 区回迁楼购房协议书》在内容上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购房款已从拆迁补偿中抵扣支付完毕,应视为双方已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协助登记义务

虽然协议未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和期限,但依据交易习惯,H 公司有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所以李芳要求 H 公司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支持合理。

产权争议处理

本案系合同纠纷,赵红所述被安置人员内部对拆迁利益的归属争议不影响本案认定。涉案房屋基于拆迁安置,购房款由拆迁补偿抵扣,李芳未直接出资,且李芳和赵红均为在册人口,可能享有拆迁利益及安置权利,在各方对拆迁利益分割及安置房屋归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本案认定不作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依据,相关问题各方可通过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另案解决。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合同要点

处理此类合同纠纷,要精准把握合同的关键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为案件处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熟悉拆迁安置政策

深入了解拆迁安置政策,包括拆迁补偿方式、安置对象认定、房屋分配原则等,有助于准确分析案件中各方的权益,合理判断案件走向。

注重证据收集与运用

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拆迁协议、购房协议、产权证明等,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在诉讼中合理运用,增强诉求的说服力。

区分不同法律关系

清晰区分合同纠纷与分家析产等其他法律关系,避免在处理案件时混淆不同法律关系导致错误判断。在本案中,准确判断合同纠纷的性质,不被家庭内部产权争议干扰,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

关注案件关联性

关注案件中不同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之间的关联性,如本案中合同履行与拆迁利益分配的关联,全面分析案件,做出准确判断。同时,对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途径解决其他相关争议,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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