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收到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杨浦区人社局)提交的申请,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这起特殊的案子,牵出了一桩非法招用童工的事件,为我们敲响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警钟。




据调查,被执行人S小吃店未核实招录人员的真实信息,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持续两个月。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

杨浦区人社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向S小吃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标准给予处罚,共罚款10000元整。

然而,S小吃店老板却心存侥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起复议也未起诉,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的威严不容挑衅,杨浦区人社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现已审查完毕,杨浦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身体各种机能和心智尚不成熟,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招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受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少年儿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使用童工行为,因受雇方不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用人单位与童工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保安公司、餐饮公司、快递公司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常常成为非法使用童工的“重灾区”。

需要注意的是,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利用寒暑假,以勤工俭学名义进行的有偿性务工,也构成前述的非法用工行为。

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以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都是被法律严令禁止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并非所有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属于使用童工。考虑到文艺、体育等工作的特殊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确,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应保障被招用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践中常见的儿童演员也不属于使用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组织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民事责任:

童工虽然因主体资格欠缺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如果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非法招用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如果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本案中,杨浦区人社局即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责,对S小吃店作出了相应处罚。



招用单位:

应严格关注年龄要求。在招聘员工时,特别是涉及到儿童和青少年群体的岗位,务必核实其年龄,并且将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妥善保管。一方面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不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也避免因自身疏忽陷入他人陷阱,遭受损失。

家长:

应切实履行教育义务。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务必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害,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工作占用他们的教育时间。让孩子们在校园里尽情汲取知识,在成长的黄金时期专注于自我提升,才能为他们的未来发展筑牢根基。

公众:

应及时举报不法行为。如果发现有单位存在雇佣童工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向当地人社局举报,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你的每一次勇敢发声,都可能会改变一个孩子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

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离不开健康且安全的环境滋养。招用童工不仅有悖于社会道德,也严重阻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意识到童工问题的严重性,将法律铭记于心、落实于行,为孩子们撑起一片纯净的蓝天,让他们如自由的飞鸟般展翅高飞,奔赴美好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供稿 |执行裁判庭

文字|张宇桐

配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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