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劳动者病假之困怎么破?
据《工人日报》报道,今年春节前夕,一波三折的请病假经历,让在河南省郑州市某企业工作的刘亚培身心俱疲。“感冒了想请3天病假,公司让我提交证明再走审批程序。”请假前,刘亚培通过线上医疗平台购买了感冒药,后因没有好转,就近至一家社区医院治疗,但公司不认可线上平台和社区医院的证明,要求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病假条。最终,由于没能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病假条,刘亚培的病假申请没有被公司批准。
刘亚培的请病假经历很有代表性,因请病假而碰壁、被随意扣减工资的劳动者不在少数,此前“工资6000元请假半月被扣4500元”的话题就曾引来广泛关注。我国现行病假制度主要源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内容滞后、长期未调整等因素,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一些劳动者请病假难,一些劳动者休病假后工资被随意扣减。病假之困怎么破?来听听老大哥们的说法。
优化病假制度实现双赢
杭州杰牌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戴琴雅:以我所在的公司为例,我们建立了多级病假证明体系,针对轻微疾病(如感冒、轻度发烧等),允许员工通过社区医院或线上诊疗平台开具病假证明,这不仅方便员工,也有助于缓解大医院的就诊压力。对于紧急或特殊情况,允许员工先休病假、后补流程,这样既能确保员工在身体不适时及时得到休息,又能避免因繁琐的审批程序而延误治疗。
在征得员工广泛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清晰明确的病假管理制度,将制度张贴在工作区域公示栏,并全员宣贯培训,确保员工知晓并可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通过定期培训和政策解读,确保企业在病假管理中依法依规操作,避免因管理不当引发的劳动争议。
此外,我们还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利用数字化技术,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病假管理的数实融合。员工可以通过手机上APP的自助服务功能,便捷地完成病假申请,各级管理者可以第一时间收到通知并完成审批。这种高效便捷的方式不仅提高了管理效率,也提升了员工的满意度。对于轻微疾病不便来公司办公但可以居家办公的情况,员工可以通过云办公软件、远程协作工具等居家办公,公司视作正常出勤。这不仅体现了公司的人文关怀,也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
病假制度的优化不仅关系到员工的健康和福利,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应积极倡导并推动病假制度的改革,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要给现行病假制度“治治病”了
本报评论作者戴先任: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道理”,而在现实中,劳动者的病假权益却遭到一些用人单位的漠视甚至践踏。比如存在请病假难,一些用人单位或是怕医师滥开具虚假病假证明,或是为了刁难请病假的员工,设置较高的病假证明门槛。比如对于社区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不予认可,必须二甲三甲等权威医院才行,或是病假请休流程复杂。当前病假制度并没有对开具病假证明有具体要求,导致一些用人单位选择设置较高的病假证明门槛。
另外,一些劳动者休病假后工资也被随意扣减,还有要求病假抵扣年假的。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要给“力有未逮”的现行病假制度“治治病”了。对于现行病假制度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要查漏补缺,要根据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优化与完善病假制度。比如完善病假工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劳动者或突发疾病或因工受伤等,他们在短期甚至较长时间内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为用人单位创造劳动价值,要防范一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无良用人单位把他们当成包袱一甩了之,或是借此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否则这就是对患病的劳动者“雪上加霜”“二次伤害”。
纾病假之困需要综合“药方”
本报评论作者李英锋:由于我国现行的病假制度主要源于上世纪90年代,长期未调整,已经明显呈现出滞后性,而社会环境、劳动保护理念、休假需求等在不断变化,用人单位的病假管理与劳动者的休病假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矛盾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很容易成为受委屈、受伤害的一方。
揆诸现实,劳动者的病假之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请病假的程序繁琐、门槛高;二是劳动者休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被随意扣减。当然,存在上述问题也不全是用人单位的错。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劳动者休病假关乎用人单位的人力调整,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提升。在法律制度对劳动者休病假的条件以及成本分担等事项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出于压缩用工成本、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等趋利考虑从严掌握病假管理标准在所难免。
纾病假之困需要综合“药方”。法者,治之端也。立法部门、人社部门等有必要在充分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新形势、新环境以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需求和劳动者的休假需求,通过修法或出台专门的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等方式,对病假制度进行更新、完善、优化,在病假制度的灵活性和合理性之间找到公约数,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劳动者休病假的证明条件、期限、流程等作出规定。卫健、人社等部门也应通过抽查、接举报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医生开具诊断证明行为的监督,发现医生开具虚假不实诊断证明的问题予以追责、曝光,教育、督促医生恪守职业操守,规范诊疗行为。
还应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生活成本适度提升病假工资标准,并赋予病假工资最低标准法律刚性,如用人单位随意扣发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由人社等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齐差额,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主持人:张浩呈)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