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牧男 记者 徐晓安)“健身”是不少人减脂瘦身、塑形健体的不二选择,许多人因此办理了健身卡,但往往办卡容易退卡难,如果因为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健身,办理的健身卡可以退吗?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想在工作之余健身锻炼,看到了某健身工作室的广告,便前往咨询。经教练推荐,王某和某健身工作室签订了《私教课程合同》,分三次支付了1万余元。

结果,没上两节课,双方就因退费事宜产生了纠纷。王某表示,某健身工作室是虚假宣传,课程服务与售前宣传不符,实际提供的健身课程无法达成原先承诺的服务内容。但某健身工作室认为,合同中写明了“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因此不能退钱。

交涉无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审理中,某健身工作室的经营者刘某表示,教练和课程内容都是按照王某的需求安排,根本不存在虚假宣传,王某就是因为目前在异地工作,不方便来健身,所以找借口想退费,是其违约在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王某提出的虚假宣传、服务与约定不符等意见,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私教课程合同》中关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约定,加重了王某的责任,限制了王某的选择权,应属于无效条款。

承办法官向双方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后,某健身工作室的经营者刘某提出可以把王某的课程转给新学员,但需要一定的转课时间,王某也表示,当时确实没想清楚头脑一热就办卡,后来才发现异地上课不方便,自己也有责任,愿意承担一部分违约金。最终经法院调解,某健身工作室将剩余课程费用扣除违约金后,限期返还给王某。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预付式消费中,合同中关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约定,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属无效。健身课程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消费者履行,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合同,且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消费者亦应根据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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