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房产作为核心资产,其归属问题往往引发激烈争议。随着社会发展,再婚家庭增多,家庭关系愈发复杂,房产继承纠纷也随之变得更加棘手。本案发生在北京市通州区,涉及再婚家庭的房产继承,不仅关乎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与利益,还涉及婚前财产界定、遗嘱效力、房产过户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此类纠纷对司法机关在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赵先生、赵宇、赵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 号房屋(原北京市通州区 X 号房屋)属于赵建国遗产;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原告称,他们是赵建国的子女,赵建国另一儿子赵强于2014 年去世,赵悦是赵强的代位继承人,孙丽为赵建国妻子,赵建国于 2016 年去世。1999 年赵建国与孙丽婚后做了经公证的《夫妻约定》,明确赵建国现居住的 S 号公有平房三间属婚前财产。2005 年 S 号平房拆迁获 193064 元拆迁款,同年赵建国用其中 12 万元购买 X 号房屋。2007 年赵建国自书遗嘱,表明 X 号房屋在其去世后归赵先生、赵宇、赵阳、赵强四人共同所有。2008 年赵建国将 X 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被告赵阳名下,同年五人签署《房产约定》,约定过户费从售房款中扣除,赵建国去世后按当时价格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子女平分。2010 年赵建国录像说明过户是为避遗产税,本意仍将房屋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三原告认为 X 号房屋应属赵建国遗产,赵阳拒绝分配遗产,且房屋是赵建国婚内用个人财产购买,孙丽无份额,故诉至法院维护权益。

(二)被告答辩

被告赵阳称X 号房屋是自己的,与其他人无关,2008 年已过户并拿到房本。被告孙丽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X 号房屋是赵建国和自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查明

赵建国与孙丽于1999 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赵建国再婚前育有四个子女,赵强于 2014 年去世,赵悦是赵强之子。孙丽再婚前育有六名子女,孙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悦 2、孙悦 1 为其监护人。

1999 年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对赵建国和孙丽的《夫妻约定》进行公证,明确双方婚前房产情况,其中赵建国居住的 S 号公有平房三间为其婚前财产。

2005 年 S 号房屋拆迁,赵建国为被拆迁人,同年购买 X 号房屋并取得产权证。

2007 年赵建国书立遗嘱,表明 X 号房屋由四个子女继承。2008 年赵建国与赵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 X 号房屋过户给赵阳,随后五人签订《房产约定》,对房屋出售、款项分配等进行约定。2017 年赵阳换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坐落变更。

2017 年赵先生等四人起诉赵阳、孙丽合同纠纷,要求履行《房产约定》支付款项,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后四人申请再审又撤回。

原告方提交赵建国2010 年的录音录像,赵建国在录像中强调房产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在本案审理中,赵阳不认可 X 号房屋是赵建国遗产,孙丽认可 S 号房屋是赵建国个人财产,但认为 X 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裁判结果

驳回赵先生、赵宇、赵悦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物权变动与遗产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008 年赵建国与赵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此时 X 号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赵阳名下。赵建国去世时,该房屋不再属于其财产,不能认定为遗产,即便赵建国此前或此后有其他意思表示,也不能改变物权变动的事实。

协议性质与法律关系:赵阳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与其他家庭成员签署的《房产约定》,不属于继承法律关系。该协议应视为家庭成员间关于房屋处置的约定,各原告若要维护权利,应通过恰当途径另行诉讼解决。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孙丽虽主张X 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 S 号房屋作为赵建国婚前财产,拆迁款用于购买 X 号房屋,且有婚前财产公证等证据,孙丽的主张缺乏足够依据。然而,这并不影响法院基于物权变动对房屋不属于赵建国遗产的认定。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物权与继承法律:处理此类案件,要深入理解不动产物权变动和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物权登记的效力以及遗产的界定标准,避免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房屋过户登记对物权变动的影响,是判断房屋是否为遗产的关键。

全面审查证据关联性:证据是案件的核心,要全面收集并审查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包括遗嘱、合同、公证文书、录音录像等。同时,要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判断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本案中对《夫妻约定》《房产约定》以及录音录像等证据的审查,明确其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关系。

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在复杂的家庭纠纷中,准确界定法律关系至关重要。本案中,区分继承法律关系和家庭成员间关于房屋处置的约定,有助于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诉讼方向。避免将不同法律关系混淆,导致诉讼策略失误。

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注重庭前准备与庭审技巧:庭前要充分准备,熟悉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证据,并制定应对方案。庭审中,要善于运用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辩论,清晰表达观点,争取法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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