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出来你还别真不信,男子因为在网吧抽烟,被派出所作出警告的处罚,入职政审的时候直接被开了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因为网吧抽烟政审不通过,男子很不服气,于是将派出所告到法庭,那么法院如何判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502行初144号)
黄某出生于1994年,2016年12月20日,南安市公安局康美派出所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对其作出,该决定书载明:现查明黄某在网吧内违反禁令吸烟,被当场查获。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给予警告的处罚。
2017年5月12日,黄某将入职,于是到户籍所在地厦门市莲前派出所进行政审,该所工作人员告知黄某,黄某于2016年12月20日在南安市一家网吧吸烟被南安市公安局康美派出所作出警告的处罚,莲前派出所当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黄某不服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5月19日,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安市公安局康美派出所作出的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网吧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禁止吸烟的,在网吧内禁止吸烟是为了维护消防安全,即在网吧吸烟确实是违法的。
但是,法院同时指出,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黄某在经民警告知不能吸烟及责令将烟熄灭,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危害结果的情形。
此外,鉴于警告处罚已经对黄某能否获取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法院认为,在黄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仍对其处罚属于不当,应予撤销。
同时,法院还指出,消防安全,人人有责。黄某也应吸取教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派出所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在这里不得不说法院的判决坚持了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原则,既指出了在网吧吸烟的不当性以及违法性。同时也坚持了比例原则。
而且还设身处地地考虑了这一警告处罚对黄某的工作前途的影响,果断撤销了对黄某的警告处罚。当然,法院最后还人性化地提醒黄某要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法院的说理判决可以说是很全面、很合法、很合理,兼顾了法理和人理。
当然,在这里还是要提醒一点,对于行政处罚的起诉期限一般是六个月,2016年12月20日,派出所作出处罚决定,黄某2017年5月12日,得知因为该警告处罚不能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影响新工作入职,2017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不说,虽然时间很紧凑,但是确实在起诉期限内,避免了错过起诉期限,无法通过诉讼撤销处罚决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