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慈溪市新阳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等1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向慈溪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条的规定,慈溪市民政局依法对慈溪市新阳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等1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来源|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社会组织
编辑 | 范田圆
审核|赵思舜 胡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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